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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

吉林-长春 08-29 09:54  悬赏 20  发布者:292537…… 给我留言  回答:(2)
这两份证明可以做为向甲方个人索要投资款的证据吗?(甲方已于07年2月去世)
现有一份协议书和两份证明如下: 
协义书: 
关于投资XX等项工程协议书 
经多方研究协商,本着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和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投资股份经营者:XX(简称甲方) 
投资入股参加者:XXX共三人(简称乙方) 
中间人:XX(证人) 
一.甲方由于资金短缺特寻求合作伙伴,并将工程投资的整股的半个股份分给乙方,乙方投入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做为股份的资金投入,同时甲乙双方按工程所得5:5分红。 
乙方投资必保在2001年6月未前收回。在2001年年未付清分红股份款,不得拖欠股红款。如拖欠股金和分红款按5%的利息计算付给乙方。待股份分红款付清后同时解除合同关系。 
乙方如有工程队或其它劳务人员甲方给予按排。 
二.乙方根据甲方资金的需要投入陆万元(60,000.00元)人民币,甲方出据及证明收入账目。 
乙方不得中途收回投资款,如甲方未将此款投入工程,乙方有权收回投资款。 
三.中间人应本着平等的原则,甲乙双方无疑议的原则,对本金的归还,股红的分配实施进行中间监督指导。 
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方,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XX 
乙方 签字:XX共三人 
中间人 签字:XX 
2000年9月23日立 


第一份证明: 
证明 
XXXXXXXX三位同志交投资入股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此以下账 
证明人:XX 
2000年9月28日 
此款没有按期偿还,该证明继续有效 
证明人:XX 
2003年6月16日 
此款没有按期偿还,该证明继续有效 
证明人:XX 
2005年7月2日 
第二份证明: 
证明 

XXXXXXX三位同志于2000年9月23日下午交来合作投资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同时以入公司账 
特此证明 
证明人:XX 
2000年9月23日 
此款没有按期偿还,该证明继续有效 
证明人:XX 
2003年6月16日 
此款没有按期偿还,该证明继续有效 
证明人:XX 
2005年7月2日 
问题一: 
这里面的投资款可以说成是甲方个人借款吗? 
问题二: 
第一次证明和第二次证明有两年以上的时间差,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这两份证明还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三: 
这两份证明可以做为向甲方个人索要投资款的证据吗? 
问题四: 
该案是在07年6月由乙方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07年10月8日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并于同年6月30日和10月20日分别做了报纸公告,但是甲方也就是被告已于07年2月去世了,该案是不是就不成立了? 
问题五: 
如原告也就是文中的乙方现在再起诉甲方的家属是不是就过了诉讼时效,就本案应该怎么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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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8-29 10:12
属于个人行为,可以将其继承人追加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08-08-29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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