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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房产权问题

江苏-南京 12-13 21:22  悬赏 0  发布者:孙荃锦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亲续弦,女方净身入门后,自己原来的房产户头给其子结婚用。
十三年前父亲购福利房,向其子借部分房款2万购得5万的房产。其子以我父亲生后将房产全部给他为先决条件。签下公证书。并要求我父亲不得将此事告诉我。对我隐瞒十三年,现在他女儿要结婚,向我公开信息。要求我把二老接去赡养。房子变卖给女儿作购房首付。我向她们主张房产的自己应得部分,她们讲:你上法院告去好了!
我如何才能取得自己应该得到的部分?目前没有过户,房产证户名是我父亲。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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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2-13 21:32
法院告好了
我的补充: 2012-12-14 09:28
如赠与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撤销赠与;
如遗嘱的,可重新做遗嘱公证以撤销之前公证遗嘱。
回复时间: 2012-12-13 21:40
遗嘱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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