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刘哲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房屋租赁违约问题

辽宁-大连 12-17 20:07  悬赏 10  发布者:my0728……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我有一处房产,合约到期日为11月10日,在合约到期日租房人经多次告知还是未能前来交房。这是否属于违约?
在违约条款中有一项,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要付守约方两个月的租金的违约金。请问,那交房日当天是否算在租赁期间?是否可以追究租房人的责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17 22:49
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2-18 17:36
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2-17 20:13
答:不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合同期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在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解除合同时,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追问:

我们是签的书面合同的,条款也是书面合同提到的。限定日期没有将房屋交回给房主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么?

回答:

答:期满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需要承担。

追问:

那也就是说,租房人想什么时候交房就什么时候交房了?推迟交房就可以没有任何责任?

回答:

答:不是,约定的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2-17 20:21
您好,
没有违约责任,你可以解除合同。
追问:

那也就是说,租房人想什么时候交房就什么时候交房了?推迟交房就可以没有任何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2-17 22:33
看合同约定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12-18 10:13
要看到合同,才能做出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山西太原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徐汇区
最新回复律师
天津 河西区
人气:86673
山西 太原
人气:49943
辽宁 大连
人气:11316
重庆 渝中
人气:396260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84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6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