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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12-20 09:38  悬赏 0  发布者:ljh590……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合肥 回答:(4)
本人1999年3月到现单位工作,至今已有十四年了。现年53周岁,刚来公司时每年一签合同,最后一次是2008年签的五年期,到2012年12月底到期。十四年来本人辛勤工作,没有任何违纪违章行为,现在单位找我谈话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要我离开为之工作十多年的工作岗位,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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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2月20日 10时23分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追问:

应当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日是从什么时间算起。谢谢你的及时回复。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透、很到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0 09:39
您好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12-20 09:39
你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2-12-20 09:43
不续签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
评论者:高承英律师
时间:2012-12-20 16:2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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