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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伤职工辞职有何补偿

贵州 06-11 14:30  悬赏 0  发布者:自助者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国有企业职工,在2005年受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现在我所在的原国有企业经省政府下文资产转让给另一国有企业管理,请问现在我辞职能向现在的接管企业申请工伤理赔和辞职的补偿吗,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文件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请问能否向接管企业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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