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行政诉讼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王远洋  徐荣康  
已解决问题

如何纠正劳教局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同工不同酬问题?

 12-20 16:48  悬赏 30  发布者:路见不平拨笔……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佛山 回答:(2)
如何纠正劳教局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同工不同酬问题?
    
尊敬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2年省直属各劳教所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机构改革,三水劳教所清退了各类非在编的临时工103名,对清退后的在职在编职工实行选招事业编制的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由于粤机编办【2001】441 号文件,没有结合劳教所的特殊性,没有根据劳教所是国家的特殊事业单位(国发【1982】17号文件第四条)这一属性来介定所属各工厂(例如原三水农场宝月化工厂)、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在职职工是否属于转编范围,政策模糊不清,模棱两可,造成在特大型劳教所三水劳教所转编指标严重不够。有70多名在职职工未被选招为事业编制的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工资不能纳入省财政统发工资,仍实行所内财务统发工资制度,造成同一单位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十分悬殊。
    在同一单位实行同工不同酬的收入分配不公的政策,是复杂的改革失误,造成新时期的一群弱势群体,侵害了群体的合法权益,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何况他们全都是干警的家属和亲属,影响十分巨大,这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的。在2003年劳教系统收支两条线的改革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在职在编的职工,设立所内财务统发工资和省财政统发工资二种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同工不同酬政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针对一群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事业编制”职工受到不应有的岐视和待遇,使他们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生活陷入困境,心理失去平衡,有部分女职工已患上长期头痛症,情绪波动很大,(她们曾经密谋要到广州集体跳楼自杀,制造爆炸新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被知情人及时劝止),近十年来,他们走上了十分艰辛的上访之路,却受到层层“说服劝阻”的阻挠甚至恐吓,解决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悬殊待遇不公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劳教系统的政企分开改革中的在职人员转编为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的改革,是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粤机编办【 2001】441 号文件精神进行的,文件中明文规定:“监所辅助人员事业编制使用范围:监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直接监区(大队)一线服务的炊事、收发、锅炉、水电管理、物资采购与保管等必备人员;监所护卫人员事业编制使用范围:监区(大队)的门卫值班和机动巡逻人员。直接从事企业生产的人员不得列入以上范围。”“监所辅助和护卫人员要进行招考,原则上从现有在岗人员中选招。”按此文件精神,符合条件转编的人员编制是足够全额转编的。但是,劳教所有其特殊性,劳教所是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既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之一又是国家的特殊事业单位,其特殊性表现在:劳教所直属的企业,不同于社会上的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劳教所直属的工厂的干部、职工都是由本所在职编制的干部、职工组成,生产经营收支和劳教人员劳动生产收入也都归属劳教所统筹。这就是劳教所的特殊性。正因为这一特殊性,才导致了这一次改革中在职职工转编制问题工作环节中的政策失误。

    下面根据法律逻辑学的二难推理原理分析论证如下:

1、假定粤机编办【2001】441号 文件是正确的,那么,根据文件规定,所直属各工厂、生产经营性企业直接从事企业生产的在职职工不列入招考转编范围,即不符合转编条件。但是,所直属各工厂、生产经营性单位在职职工不服,通过上访广东省司法厅劳教局反映劳教所单位的特殊性,广东省司法厅劳教局结合劳教所的特殊性,把所直属工厂、生产经营性单位直接从事企业生产的在职职工列入了转编招考范围,结果造成了符合转编条件的人员不能全额转编。于是,采取了评工龄分、考试分、面试分三分相加的竞争上岗办法进行转编。因此,如果粤机编办【2001】441号文件是正确的,那么劳教系统的做法就违反了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编范围的规定。该政策失误是由劳教系统造成的。

2、假定劳教系统的做法是正确的,那么,粤机编办【2001】441 号文件,就没有结合劳教所的特殊性,没有根据劳教所是国家的特殊事业单位这一属性来介定所属各工厂、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在职职工是否属于转编范围,政策模糊不清,“原则上”三个字虽然体现了照顾性质,但是,却为不正确地执行政策者创造了合法的变通条件。造成转编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事实上,对于一直从事着后勤保障工作的正式职工,他们本来就是在职在编人员,只是需要换称呼,不再叫后勤工作职工而要称“辅助人员”,显然,如果对在职在编人员还要“招考”进行“名份”之争,就必然会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结果。因此,该政策失误就是由机构编制委员会造成的。
    综上所述,两者放在一起,不可能同时是正确的,要么,就是劳教系统违反了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转编的文件规定,要么,就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脱离了劳教所的特殊性,才导致了出现收入差距十分悬殊的两个群体的同工不同酬的结果,从而引发了低收入群体严重不满的后果。
    由上述法律逻辑学的二难推理分析可见,2003年劳教系统政企分开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中客观上存在政策失误,问题就出在符合转编条件资格的原在职在编的国家工人和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人应当全额转编进行再就业,而事实上没有全额转编这个工作环节上,人为地划分了同一工作单位甚至同一工作岗位实行了两种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实质上就是由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造成的。在这个工作环节上,政策制定者脱离了劳教所的特殊性,政策模糊不清,脱离了实际情况,并且政策执行者没有能够正确执行政策,人为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2003年劳教系统改革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检查监督。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和特定事项对不特定的人的处理。并不是对特定个人和特定事项的处理。关系到群体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十分巨大和十分长远。因此,从司法解释中可以认定这是针对一群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附件一:
如何纠正政策模糊不清模棱两可造成的待遇严重不公的问题?
关于三水劳教所“非事业编制”职工待遇不公问题的情况汇报

尊敬的上级领导:
如下是汇报内容:

一、几个概念:
1、固定工——是指1984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在编的职工。
2、合同工——是指1984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在编的全民所有制合同工。
3、临时工——是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非在编人员。
4、财政统发工资——是指2003年机构改革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直属各劳教所事业编制人员由省财政统发工资。
5、所内财务统发工资——是指2003年机构改革后,因指标有限未转编人员的原在职在编的职工由所内自筹资金统发工资。
6、所内工人——是指2003年机构改革后,原在职在编的固定工和合同工没有选招为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基本情况
1、2002年省直属各劳教所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机构改革,我所清退了各类非在编的临时工103名,对清退后的在职在编职工实行选招事业编制的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由于粤机编办【2001】441 号文件,没有结合劳教所的特殊性,没有根据劳教所是国家的特殊事业单位(国发【1982】17号文件第四条)这一属性来介定所属各工厂(例如原三水农场宝月化工厂)、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在职职工是否属于转编范围,政策模糊不清,模棱两可,造成在特大型劳教所三水劳教所转编指标严重不够。有70多名在职职工未被选招为事业编制的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工资不能纳入省财政统发工资,仍实行所内财务统发工资制度,造成同一单位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仍然十分悬殊。在各省直属劳教单位,此类人员目前仅有我所还存在。
2、至2010年7月止,我所已有219位非事业编制退休的固定工已纳入省财政统发退休金。
目前,我所仍有9位非事业编制在职固定工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问题是他们既没有完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又没有纳入省财政统发工资。如果退休后不能纳入财政统发退休金,那么我所势必形成“一种身份,两种待遇”的现象。如果继续由我所自筹发给退休金,又该如何核定他们的退休金标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请上级领导给予明确指示。

三、收入差距仍然十分悬殊的基本情况

1、近十年来,所内工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走上了艰辛的上访之路,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月总收入由原来的1300多元,在2012年1月开始提高到2500元左右,并且开始发放房改费;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每月5元,在2012年1月提高到165元左右;由原来悬殊100倍到现在仍悬殊几倍。而事业编制人员月总收入5500元左右,另有节日费一年共8000元;公积金月1200元左右。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悬殊情况依然十分严重。
2、退休的所内工人月退休金分为二种:1984年前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包括外地农场调入的和留场就业的原劳教人员)纳入省财政统发工资,每月4200元至5400元左右;1985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国家合同制工人(包括以工代干的有文凭、有技术职称的工人)纳入社保统发退休金,每月1900元左右。以中级技工为例,1984年前的领5200元左右,1985年后的领1900元左右,每月相差3300元左右。收入差距十分悬殊。换句话说:“同样在三水劳教所工作了几十年的职工,到头来退休金比个别劳教人员留场就业的退休金还少几倍!”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笑话。


四、所内工人过去和现在的劳动都应当获得尊重
   尚未转编的所内工人包括在职的所内工人和已退休的所内工人。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老干警的家属和亲属,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在1996年以前经过严格的政审参加革命工作的(甚至连谈恋爱找对象都必须经过政治部门严格审查登记批准的),他们长期生活工作在艰苦卓绝的环境中,为党的劳教事业的迅猛发展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劳。虽然他们一直从事着后勤保障工作,但是,每每想起当年他们在遇到突发事件、劳教人员越狱逃跑、抗洪抢险等战斗中,他们有着高度的政治觉悟,对党无比忠诚可靠,始终和广大干警一起战斗在第一线,“老公在前线围追堵截、站岗值班、老婆在后方送水送饭”,“老公在突发事故现场,救死扶伤,为伤病员开刀做手术,老婆抬担架,打吊针,送伤员,抢救劳教人员垂危的生命”,(例如:1993年在老二大队的突发事故中的朱医生、林护士就是这样其中的一个例子),更有的直接参与前线抗洪抢险和追捕、巡逻、值班,不管夜半三更,风餐露宿,他们中涌现了无数感人的事迹和先进人物。多少人因此而积劳成疾,英年早逝,剩下孤儿寡妇,生活陷入困境,又有多少人顽强拼搏,推动着党的劳教事业的发展。在过去,劳教所一般都地处荒凉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但是他们能够吃苦耐劳,艰苦奋斗,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对党的事业无比忠诚,在艰苦环境中长期为广大干警的后勤保障工作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作出过重要贡献。难道我们应该忘记他们干的可是革命工作吗?!他们过去是、现在也还是从来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他们的劳动应当获得尊重。

五、同工不同酬使“非事业编”职工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

     我们认为:在同一单位实行同工不同酬的收入分配不公的政策,是复杂的改革失误,造成新时期的一群弱势群体,侵害了群体的合法权益,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何况他们全都是干警的家属和亲属,影响十分巨大,这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的。在2003年劳教系统收支两条线的改革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在职在编的职工,设立所内财务统发工资制度实行同工不同酬政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针对一群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事业编制”职工受到不应有的岐视和待遇,使他们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生活陷入困境,心理失去平衡,有部分女职工已患上长期头痛症,情绪波动很大,(她们曾经密谋要到广州集体跳楼自杀,制造爆炸新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被知情人及时劝止),解决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悬殊待遇不公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六、期待上级领导解决的突出问题
1、所内工人节日费、一月份双薪、和如何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没有解决。
2、所内工人如何全额转编为事业编制的问题没有解决。
3、退休人员如何统一发放退休金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没有解决。
4、小部分所内工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5、面临退休的非事业编制的固定工如何核定其退休金的问题没有解决。

七、尚未转编的所内工人的全体诉求

当前,广东省的社会经济和劳教事业都有了长足发展, 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省直属的各其他劳教所除广东省三水劳教所外,所内工人已全部转编完成,甚至有的单位转编事业编制的辅助人员、护卫人员的指标还有剩余,根据粤机编办【2001】441号“辅助人员按在职干警的10%,护卫人员按收容人员的1%比例配置,每隔两年调整一次”的规定;随着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增加和新干警的增加,现在,客观上已经完全具备了全额转编的条件。事实上,对于一直从事着后勤保障工作的正式职工,他们本来就是在职在编人员,只是需要换称呼和纳入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统发工资即可,不再叫后勤工作职工而要称“辅助人员”。如果在职在编的后勤工作人员全部转编完成后有多的指标再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人,就不会也不可能出现同一单位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因此,请求省委领导、司法厅领导和劳教局领导关心、照顾特大型的广东省三水劳教所,采取有力措施,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把符合条件转编资格的原在职在编的固定工和全民所有制合同工人即现在的所内工人应当全额转编为事业编制的辅助人员、护卫人员,返还他们应有的“名份”和待遇;从根本上解决同一单位同工不同酬收入差距悬殊的待遇不公的问题。

此致
敬礼!
                                               2012年12月20日
汇报人:广东省三水劳教所在职职工共约40人:

附件二:2012年1月10日向汪洋书记汇报情况及党政机关回复的原文如下:

尊敬的汪洋书记、严植婵厅长:
一、劳教系统应当暂停向社会公开招考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因为原在职在编的后勤工还没有完全转编,只要全部转编完成后,同工不报酬的问题就自然消失了。  同时, 对原在职在编的后勤工作人员也不能进行“招考”,  因为只要进行“招考” 就必然有部分人考上,有部分人考不上,那么就必然又造成新的同工不同酬。反之,如果原在职在编的后勤工全部转编完成后有剩余的指标再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考,就不会也不可能在同一单位出现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显然,原在职在编全部转编后就不存在后勤工了,全部都称“辅助人员”和“护卫人员”了。正反论证说明,劳教系统只要暂停向社会公开招考,把粤机编【2001】4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每隔二年调整一次”的转编指标先解决原在职在编的后勤工作人员,就完全可以切实地解决同工不同报酬的问题了。
二、改革失误了,纠正就是了,继续坚持改革。因为2003年劳教系统机构改革中的失误必竟是改革工作环节中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失误,劳教所本来就是特殊事业单位,(国发【1982】17号文件第四条),再进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着实是多此一举,原在职在编后勤工作人员本来就是特殊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只是需要换称呼,不再称后勤工作人员而要称”辅助人员“,正是在这个工作环节中出了失误,纠正就是了,怎么纠正?返还他们应有的”名份“,把从事后勤工作的原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称”辅助人员“,然后,再补发给他们应有的待遇不就完全解决问题了吗?所以,继续坚持改革,就是要把后勤工全部改称为”辅助人员“,先正名,再给同工同酬待遇。
    请汪书记考虑我的建言!谢谢!
领导、党政部门回复 广东省司法厅
网络发言人回复时间:2012-1-10 15:03:14[回复].您好!感谢您的建言献策。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厅正在进行调查了解,并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广东省司法厅网络发言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2月20日 17时30分
你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追问:

对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在职在编的职工,设立所内财务统发工资制度实行同工不同酬政策,是否有法律依据?是不是针对一群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要由这群人自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能认真审阅材料,提出了最佳方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1 10:21
这个问题比较棘手,可能涉及到政策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广州
湖南长沙
山东东营
江苏无锡
江苏南京
福建福州
北京西城区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387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41
湖北 襄阳
人气:443639
安徽 合肥
人气:281994
广东 广州
人气:334
湖南 长沙
人气:54219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