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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何去何从,求解

江苏-南通 12-21 14:18  悬赏 20  发布者:海内存知己1…… 给我留言  回答:(0)
前 言
我进入这家公司快三个月时间了,给我的感觉是很正规。试用期一个月后就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公司还另外帮其交一份中国平安的意外险。尽管如此还有个别员工鸡蛋里挑骨头,恶意地状告企业,就是为了得到一笔所谓的补偿金。

正 文
余某从2002年公司成立时就进来了,是十几年的老员工了。公司从2002年开始,发放工资都是当月15日发上个月工资。直到2009年,由于政府的扶持政策让企业快速发展而导致了招工困难。那时,新工人进进出出,来去自由,今天订了合同,明天可以走人。前面才为他们去劳动局增员,没过几天又要去减员,增员容易而减员难。所缴纳的社保费又不可以退还,加之,新工人来去短暂,非但不能创造效益,反而造成原材料和能源的浪费。很大程度上,给企业管理造成了混乱,经济利益带来了损失。因此,为了应对这种极不正常且又无法制止的困难局面,2009年12月公司经过职代会集体讨论优选方案,形成决议,并在全厂公示。将原来发放工资的时间向后调整一个月,不需要工人缴纳押金。长期以来,全体职工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也包括余某在内;同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未向公司提出过这样的工资发放形式是存在操作不当或违法行为等。
2012年12月份,厂里收到一份劳动仲裁挂号信,余某以拖欠两个月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具了解,余某是因为新的车间主任上任,心里有些不舒服。总是在工作中跟新的车间主任唱反调,经厂部批评后余某一气之下就上演了这一出。国家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但个别员工恶意地状告企业为得到所谓赔偿金的行为真的可行吗?试想企业员工不把心思放在生产上,而是想通过其他途径来得到金钱,这样企业还能够很好的发展和继续吗?企业和员工应该是鱼和水的关系。企业不存在了,对员工和社会都会造成影响不是吗?
作为公司是否真的应该毫无辩驳的承担起员工任何赔偿的作为代价吗?在我们的劳动法中是否存有相关的明确的界定?公司调整工资发放形式真的和劳动法想违背吗?诚望可以得到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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