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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最混账的判决 大家看!

四川-内江 12-21 20:09  悬赏 0  发布者:baoyu1…… 给我留言  回答:(0)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在2012年12月19日下达的判决文书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民事纠纷案(房屋纠纷)
  内容:案件内容1.张某在李某父亲去世前有一协议。李父自愿将房产的一半赠与给张某。张某一次性支付给李父两万元整当做补偿(重庆市维渝律师事务所见证),事后这个合同虽收钱但是未履行,李父半年后去世。继承人李某法院抗辩提出,首先确定李父因病去世在去世前是否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且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居然协议后面过户人的名字不正确,还有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赠与撤销权利。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回答: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关于2010年4月19日赠与协议属乘人之危,应与撤销的抗辩意见,因李父与张某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的协议,李父虽然患病但无证据表明 其签订赠与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趁人之危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该协议载明的(办理过户时过户人名字错误),被表示不知道这是谁的名字,原告也陈诉并无此人。本院认为过户人名字错误是笔误。应当按协议享有涉案房屋一半的产权。
    这个法官叫唐小龙,你是眼睛不好用?还是耳朵背?继承人李某是否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赠与撤销权利。答复在哪里?你说我没证据证明我父亲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否受到胁迫,欺诈。这个我认了我没证据。协议上过户人张某名字错误是笔误?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最关键的地方笔误了?这个维渝律师事务所是火星来的事务所?
    案件第二:2010年11月16日李某与张某在李父过世后第二天,有一协议李某愿意将房产的另一半给张某,但是张某必须一次性补偿李某3万元,并负责李父的丧事办理的一切费用,同时约定李父生前所在单位应支付的15个月工资及其抚恤金由被告领取。张某必须在半年内支付3万元,如无法按期支付可延期半年.落款2010年11月16日.协议达成后,原告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但原告通知被告领取补偿款3万元并协助过户时,被告予以拒绝.这里大家注意,合同履行期限是1年,从来不主动联系李某的张某在2012年9月上诉向李某要求过户了.而且还没给钱.李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居然连父亲死亡后的补贴都领不到.
     李某并不知道张某和李父早在多年前离婚。这里注意15个月工资及其抚恤金已经由对方支配了。李某对此进行抗辩,1.李某并不知道张某和李父以离婚.2.李某现无住房生活困难.3.协议本身存在欺骗行为.4.李某不是弱智不可能不催告对方拿钱.你们把话反过来说也可以?你们说张某催告李某何年何月何日?证据?5.对协议本身李某单方面要求撤销协议并发函.
    法院判决答复:被告关于2010年11月16日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受欺诈而签,也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实,其关于该协议应予侧小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该协议约定3万元的价款虽然较低,但考虑到原告在李父生前持续照顾,以及死者丧事均由原告操办的事实,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告取得涉案房屋剩余一半产权并无显示公平的情形.被告关于该协议已经单方解除的抗辩意见,在2010年11月16日协议书中,双方对付款时间逾期款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均未约定.在同日张庆芳出具的承诺书中.也仅约定了付款时间,同样未对延期付款将导致合同解除进行承诺,反而约定了.如不能按期付清全款,张庆芳可向李丹延期支付.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同意支付3万元的价款,对被告发出解除协议的函件不予认可,本院认定被告解除协议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当事人约定的情况,该单方解除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涉案房屋的产权由李父所有,其在2010年4月19日将一半产权赠与给张某后,原告即享有该房屋%50的所有权,李父去世后,李某作为第一继承人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故张某现已享有涉案房屋全部的所有权,原告确认权属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确认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
    好吧你们法院已经把房子都判给对方.我钱去找谁拿.找你法官唐小龙拿?事过两年后对方要半房产证了不给1分钱.上诉你就判了房子给他?合同上说明半年支付.后面如无法按期支付可以延期时间半年.这个延期半年被狗吃掉了?钱不给我 不让我解除合同房子是别人的了。我什么都没了。你他妈在搞笑?重庆九龙坡人民法院,是九蛇坡搞笑法院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某承担。我还给你钱,那你就欠我3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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