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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这种“后公告”形式有效力吗?

 01-02 20:00  悬赏 0  发布者:求真者求真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广西 回答:(1)
# # 县计生局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月*日在《**市日报》刊登的《公告》为依据,《公告》具体内容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0号公告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第十五条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2003年7月31日桂计生委发[2003]30号)第八条规定,**市人口和计划委员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二孩生育证》,所有《二孩生育证》均由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发放。2007年1月1日 起凡持有盖‘**市人口和计生委员会’印章或‘**市人口和计生委员会发证专用章’的《二孩生育证》均为无效证件。”认定我的、手持‘**市人口和计生委员会发证专用章’的《二孩生育证》、已经在2011年8月份生了小孩的朋友夫妇是违法生育,要对我的朋友进行处罚,# # 县计生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吗?这种“后公告”形式对我朋友来说产生效力吗?(2009年9月领证,2010年3月份换证,2011年8月生小孩,2012年12月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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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10日 09时41分
您好,县计生局的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处罚,祝好!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多谢!现已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要进行到诉讼再联系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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