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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4月1日入职,2012年7月23日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疆-乌鲁木齐 10-30 00: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于2012年4月1日入职,2012年7月23日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22日合同期满,2015年7月23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并未补签劳动合同,2017年2月3日公司又与我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想咨询一下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如何计算?另外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8日公司都未给我缴纳社保,2014年2月19日公司与我签订协议书一份,大概阐述的意思就是公司不给我缴纳社保,直接将缴纳社保的费用与工资一起发给我,直到2017年公司为我缴纳了8个月的社保,我是否有权利让公司为我补交以前年度的社保及利息,是否还产生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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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0-30 14:55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8-10-30 12:26
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8-10-30 14:25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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