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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理解

湖北-武汉 11-06 21:52  悬赏 0  发布者:hbycsh…… 给我留言  回答:(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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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1-06 21:55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8-11-06 21:55
直接申请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8-11-07 11:09
你好,是企业的合法解除并履行通知了义务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回复时间: 2018-11-07 14:07
您好,劳动合同法地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理解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或者并未履行法定的程序而裁减人员,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8-11-08 10:15
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理解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或者并未履行法定的程序而裁减人员,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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