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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处置问题

山东-东营 01-10 14:47  悬赏 0  发布者:王洪敏 给我留言  回答:(1)
典当行为中,绝当后,当物三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拍卖行的拍卖来实现债权的实现吗?房产肯定是要到房产局做抵押登记的,在当户有委托声明(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委托权限包括房产买卖中代替所有权人签字,那么该绝当物也不能自行处理吗?合同法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声明是保护的,同时公证委托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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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13 13:54
你好,《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还应该注意的是,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否则,抵押无效。
追问:也就是说三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拍卖行的拍卖来实现债权的实现吗?房产肯定是要到房产局做抵押登记的,在当户有委托声明(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委托权限包括房产买卖中代替所有权人签字,那么该绝当物也不能自行处理吗?合同法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声明是保护的,同时公证委托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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