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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官司

广东-广州 01-16 17:10  悬赏 0  发布者:马尔江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新疆的代理了一家广州的鞋子,于2010年4月7日签订《富尔贝妮鞋业品牌区域代理合同》约定:我作为鞋业公司在新疆省的总代理,交纳20万元的代理费,公司为扶持我及时开业,需要提供价值10万元的铺底货。我如数交纳了20万元代理费后并按合同的约定又购买了7万多余元的货物。但是他们并没有为我提供开业所需的铺底货,也不配合我开展相应的工作。致使我的资金和业务开发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后续的工作难以继续,尽管我努力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作为合同相对方并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帮助和支持。反而,私吞上诉人的代理费并且要求解除合约。按照合同9-1条的约定,如果我在他们首次铺货之日起,连续三个月没有进货才视为违约。但是,他们一直都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我提供免费铺底货。反说我连续三个月没有进货。因为当时新疆正处于7.5暴乱的特殊时期,对外的传真和书面通信受到控制,我只能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并在电话中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铺底货。但是他们一再拖延,因此我专门从新疆聘请律师一起来到广州富尔贝妮鞋业公司,和他们公司的黄总及另外2名经理当面再次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的约定铺货,但是他们各个部门互相推诿,最终也没发货。出于无奈我第二天才去了法院起诉了。致使我到起诉他们公司前一天一直没有收到该批货物。在此之前我尽力筹措资金7万余元进了第一批货,并坚持开张营业。而后到处开发业务和发展经销商。但终于因为被上诉人的种种违约行为而透支入不敷出被迫歇业,前前后后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诚想一下:任何人没有理由拒绝免费赠送的东西,况且是开业正急迫需要的10万元货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我没有提出铺货要求与事实是严重不符的。在第一次开庭时有听审记录清清楚楚的记录了我们多次要求他们铺货,包括第二次,三次,四次开庭,都有听审记录的。在合同的9-6条中明确约定:即使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品牌代理费总额的30%作为罚金付给对方,并且对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在合同第八条“解约与续约”中也没有约定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品牌代理费。在《招商说明书》也中明确约定:区域代理费(可返还)。现在我 一审败诉,可我实在是没有钱在打下去了,我是单亲又带了2个孩子,还在上学,前前后后为了做这个鞋子代理我把房子都卖了还高额贷款和从朋友那借钱开的店,没想到竟然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官司一直拖到现在已经打了2年多了,前前后后总共开了4次庭,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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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1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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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跟进,如果判得不好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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