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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追讨欠款

广东-肇庆 01-17 11:38  悬赏 0  发布者:夏山先生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一位朋友苏女士,由于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4月份向我们父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当时定明月利率为3%,按月支付,借款时间为2年,但如连续一个月不缴交利息的,视作违约,她同意将在同一楼层上的2套商品房中的1套用作借款抵押,双方订立了书面借款合同并盖指模。但是,这位朋友在借款后,只支付过3个月的利息,之后一直到现在(2013年)都无再支付利息给我们,我们这几个月来一直追讨她归还本金及利息,她都一直以各种借口来推搪,问题也没有解决。她的情况是这样的:1996年,她们夫妻买有2套面积相同而且相连的商品房,产权人写的都是苏女士姓名,并将共用的一道墙打通一个门,使两套房子相通。2006年夫妻倆将2个房产证拿去银行贷款抵押。到2009年,她丈夫因病去世了。2012年4月份,苏女士跟我们说,由于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当时拿去银行贷款的2套房子才贷款了8万块,现在市值每一套应该价值差不多20万。她提出拿其中的1套房子向我们贷款15万,然后支付高于银行一点的利息给我们。我们答应了她,并一起去银行还清了本息,取回了房产证。拿回房产证之后,我们提出要拿房产证去房管局办理他项权,她也答应了。但是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处说,2009年苏女士丈夫去世后,她跟家里人来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分割继承书(由于2009年苏女士的房产证还在银行抵押,没拿得出来),所以现在要按原来办理的房产分割继承,将苏女士的房产证进行分割。根据苏女士及家里人2009年办理的协议,当时她跟她的3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一起继承(到2012年已经有1个孩子满18周岁,还有2个孩子未满18周岁)。2012年7月份苏女士将原来的一个房产证分为4个房产证。分证后,因为牵涉到有未满18周岁的孩子拥有房产权份额,所以公证处不同意办理他项权登记公证。之后我找到苏女士及她的拥有房产权份额的3个孩子,一起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盖了指模。请问律师,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我如果向法院起诉苏女士,法院会不会因为房产证里面牵涉有未满18周岁孩子,而不支持我的申诉(其实我们只是要求苏女士买了2套房中的1套而已,她们还有1套房子居住)。请律师朋友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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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7 17:05
情况较为复杂
详情可来电、来访。
追问:

首先多谢李律师您的关注!由于我们相隔距离较远,所以到贵地拜访似乎不太实际。我想了解的是:该借款人拥有2套商品房,每一套房子的房产证都是她跟子女共有的(其中有2人未满18周岁),我只拿了她其中1套商品房的原件做抵押,而且她与共有人(即她的子女)都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如果我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否因为牵涉到有未满18周岁的房产证共有人而不受理我的申诉?(其实如果她愿意将抵押给我的这套商品房卖掉,就可以还清我的借款了,但她就是赖着不卖,而我虽然手上拿着她房产证原件,但她们不到房管局签名我也没法,所以想起向法院起诉她们)

回答:

您好!
可以向法院起诉,不会不受理。

回复时间: 2013-01-18 15:17
你好,你可诉讼要求法院解决,详情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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