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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 异议

广西-梧州 01-17 15:08  悬赏 0  发布者:求实是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 应属于涉嫌违背宪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劳动法 涉嫌保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在侵权后  拒绝或报复为当事人开具推荐证明参加法院诉讼代理人的维权行为  涉嫌实施行业垄断 侵犯和剥夺社会平等权和公民的自主权和公民的劳动报酬权等合法权益  有关解释说公民代理存在偷逃税款理由被取代理消收费 难到律师等其他行业和个人以及"政府官员"就没有这种现象吗 是否也被"通杀"不许参加任何行政管理及收费的活动呢 政府管理部门对存在偷逃税款现象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吗?  建议再次修改或支持对参与发表文章内反映出的全民社会公德和崇高的维法思想境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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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17 15:15
你不服气可以向人大反映!
追问:

您的意见是 在公权对与错的面前 是仅为个人不服气的事情吧 向人大反映就能解决吧 您作为一名律师维护宪法尊严的正义感在哪里 没有正义感 何以去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回答:

我个人认为这条规定的很有正义感!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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