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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三福金店,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
湖南 01-08 20: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乙、丙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三福金店,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丁(甲妻)和戊(甲子)两个继承人。在合伙资产未经审计的情况下,乙、丙和丁、戊签订了关于甲的退伙补偿协议,当中有一下条款,请站在丁和戊的立场上指出条款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尝试修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 一、鉴于丁和戊并无经营金店的经验,对于甲名下拥有的20%的金店份额,不得由丁和戊继承;乙和丙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甲的全部份额。 二、甲在金店中20%的份额,经估值为人民币200万元,乙和丙承诺分别购买10%的份额,且费用分四次等额缴清,付款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日以及2020年7月1日。 三、对于甲去世前已经产生的金店的债务,丁和戊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的责任由乙和丙按照购买甲份额的比例,即1:1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丁和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和金店相竞争的业务,否则乙、丙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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