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吴健弘  陈晓云  年遇春  罗雨晴  
该问题已关闭

甲、乙、丙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三福金店,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

湖南 01-08 20: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乙、丙三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三福金店,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丁(甲妻)和戊(甲子)两个继承人。在合伙资产未经审计的情况下,乙、丙和丁、戊签订了关于甲的退伙补偿协议,当中有一下条款,请站在丁和戊的立场上指出条款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尝试修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 一、鉴于丁和戊并无经营金店的经验,对于甲名下拥有的20%的金店份额,不得由丁和戊继承;乙和丙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甲的全部份额。 二、甲在金店中20%的份额,经估值为人民币200万元,乙和丙承诺分别购买10%的份额,且费用分四次等额缴清,付款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日以及2020年7月1日。 三、对于甲去世前已经产生的金店的债务,丁和戊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的责任由乙和丙按照购买甲份额的比例,即1:1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丁和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和金店相竞争的业务,否则乙、丙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1-08 21:11
你好,合伙生意法律法关系复杂,建议直接联系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浙江杭州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13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75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622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24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369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