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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咨询

辽宁 06-22 21:34  悬赏 0  发布者:等待回音12…… 给我留言  回答:(3)
回答:(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通过报纸广告发布,将其在建的地下商场以精品室(每个15平米)和柜台(每个2.56平米)分别出售给个人,百姓购买后,该公司与个人签定了《地下商场摊位买卖预售合同》,明确“购买人享有经营权和产权,可继承、转租、转让、馈赠等”,合同约定2007年9月30日为交付日期。可直到2009年4月25日才交工,商场开始营业,但至今未给购买个人办理产权证。2010年5月18日,商场发出通知,要求业主带“商场摊位买卖预售合同”、缴纳产权档口管理费(300元/平米)、签订档口买卖合同、商场颁发《档口所有权证》同时进行。请问律师:
1、地下商场的精品室和柜台可以到房地产监理处办理个人产权吗?2、商场说签订档口买卖合同、商场颁发《档口所有权证》  与原合同中的办理产权是一回事吗?3、如果不能办理个人产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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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2 21:48
商场存在欺诈。
回复时间: 2010-06-22 22:01
    1、房管部门才是法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其他人颁发的房产证是不合法的。地下商场的精品室和柜台只要是合法建筑、有预售许可证、相关手续齐全,买受人当然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2、答案同上。
    
回复时间: 2010-06-22 22:25
已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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