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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在2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26 14:3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在2018年5月1日因为公司业务不多给我放假,告知等业务多的时候回来上班,在我放假期间公司又招聘员工十几人,但一直没有通知我上班,也没有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至2018年五月没再继续缴纳,工资发放到2018年6月,六月份仅发放两千多元,平时实际发放八千元左右,现欲申请劳动仲裁,索要2018年六月支付剩余以及七月八月工资,合同到期后不与我续签的一个月经济补偿,请问我可以这样主张我的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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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1-27 16:23
您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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