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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强制执行款是多少

安徽-巢湖 01-28 19:58  悬赏 10  发布者:50fa45…… 给我留言  回答:(0)
1、法院判决: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还原告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有我负担。
    2、后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一,人民币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二,本案执行等费用由我承担。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一,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元,支付迟延履行金-----元。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他诉讼费----元,申请执行费670元。
    3、裁定每月扣留我工资1500元。 从09年8月至11年12月共执行43500元。12年1月9日法院又作出一份执行裁定书,每月扣留2000元,1至12月共24000元。
    原告在起诉、申请执行时都没有利息诉求,我自己认为法院强制执行款只能是50000+1050+670=51720.、现在法院共执行67500元,执行法官非要我和原告协商利息问题,在没有给付票据的情况下收取我执行费670元,并要我和原告签协议,24000元扣除受理费1050元外全部给原告作为剩下的欠款和利息。 
    请问大律师: 
    一、我是否要付利息?
    二、法院强制扣留我67500元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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