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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

浙江-绍兴 02-01 07:59  悬赏 0  发布者:lucky虎 给我留言  回答:(5)
2009年11.23日我像当地法院起诉,追讨2008年借出去的10万元人民币,2009年12月15日,法院判决书送达到被告人,判决如下被告人应当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诉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2010年-2012年,被告断断续续归还过2万元,但是没有写收据,有一部分是该亲戚通过atm机汇款的,2013年1月由于对方拿不出钱,一直在追讨中,时间那么久啦,我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我问过朋友,他们说判决之后起两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就不能强制执行啦,也就是说这个钱拿不回来啦的,法院也不能再帮忙啦,是这样吗。这个钱算送给被告人啦吗,还有什么办法,谢谢帮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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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1 09:24
申请执行期限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
回复时间: 2013-02-01 10:42
您好!
您可以对余额部分重新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2-01 15:36
对余额部分重新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2-01 08:42
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时间为2年,你对余额部分需重新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2-01 13:23
余额部分,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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