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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加班工资

重庆-綦江 02-05 11:43  悬赏 10  发布者:a3212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一单位的驾驶员,现在在单位已经工作5年了。在这5年中双休日和节假日里经常加班出车,单位的工作时间是早上5点到下午5点。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还要接送人。之前我和单位也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要签合同。我想问一下,现在签合同该怎样签,5年里的加班工资该不该算。要要是单位现在要解雇我,我该有哪些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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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5 11:44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追问:

驾驶员的加班要提供证据吗?

回答:

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追问:

就是我记下的那天那人去的哪里可以吗

回复时间: 2013-02-05 14:01
如有加班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2-05 14:17
如果你有确切证据证明你的加班行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2-05 20:26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双倍工资。协商解决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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