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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云南-昆明 06-05 13:13  悬赏 0  发布者:189884…… 给我留言  回答:(27)
之前与前男友一起买了一辆车,首付时前男友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一部分钱,刷的是我的卡,车贷也是一起还的,他从支付宝给我,车贷从我的卡里扣,车辆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分手后车被前男友开走了,车辆登记证还在我这里,我能不能要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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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6-05 14:33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车辆登记在你的名下,属于你的财产;
二、你可以要求男方返还。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辆;起诉时,提交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证据,法院会判决男方返还车辆;
三、不过,从公平角度而言,虽然车辆登记在你的名下,但男方也有出资。因此,建议与男方协商,根据车辆的购买年限、车辆价值,结合男方的出资比例,给予男方一定补偿,以求妥善、圆满解决纠纷。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6-05 14:37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车辆的归属:机动车登记在你名下,对外而言属于你的财产,你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2、男方的出资:给你的部份款项,首先要弄清楚款项是否特指用于购车,款项给付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男方虽然有转账记录给你钱,如用于生活开销或别的用途,那就不属于购车的出资。自然车辆与他无任何关系。
如能证明用于购车,如是赠与,对于赠与行为,自愿的并且已经给付,法律不支持返还。根据司法解释来说,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财物或花销,不支持返还。
如是借款,自然肯定需要返还。
如是附条件赠与,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你款项。结婚条件未成就时,应该返还。
3、款项不同性质,结果是不同的。当然,举证责任也不同。民事诉讼来说,谁主张谁举证。如你主张是赠与,需要举证证明。男方主张其它性质,男方需要举证证明。
4、男方如果主张为共有财产,提供出资证明。对于共有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你应该给予车辆现有价值中属于他的部份。因为车辆到手就会贬值,他的份额少于出资,相信他不会选择此类方案。
4、总的来说,车辆登记在你名下,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车辆。不去提出资或别的。
至于男方要提反诉抗辩,由他来提请求和举证。无论款项是否返还或补偿给男方,返还补偿多少?交给法官来判决。到时候根据男方的诉讼主张再作了相应的对应策略。
   从另一角度来说,你需要及时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车辆他使用着,由他控制。虽然出现交通事故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但违章还是需要车主去处理。还有,他将车辆质押给现在管理混乱的金融公司套现,更加麻烦。
5、最有可能会出现的判决,车辆归你,你补偿或返还他的部份出资。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但是车子买来到现在3年了,一直都是他在开,我还要按出资比例给他补偿吗?

回答:

我前面的回复中分析了,如果对方以共有关系要求分割,才按出资比例补偿。但车辆价值不是按购车价格计算,是按现有价值计算。现在的价值,按当时的出资比例补偿。。
如果对方以借款或附条件赠与,那么需要返还借款或返还赠与物现在价值的部份。

回复时间: 2019-06-05 14:52
如果按事实处理的话,这车属于共同共有,虽然车辆登记在你个人的名下,但不影响共有的法律性质;如果对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这车属于你个人所有,你完全可以要回这辆车。
回复时间: 2019-06-05 15:01
可以起诉要回车辆,同事一并解决款项问题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6-05 16:57
可起诉要求返还车辆。
回复时间: 2019-06-05 19:21
这个是可以主张索要赔偿。
回复时间: 2019-06-06 10:19
根据你所述,车辆虽登记在你名下,但实际上是属于你们共同所有的,你可以问你前男友要回应该属于你的部分。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0570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6-08 14:46
你好,可以
回复时间: 2019-06-05 13:19
应该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9-06-05 13:20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准备相关的证据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9-06-05 14:31
你好,可以
回复时间: 2019-06-05 15:58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6-05 16:48
可以起诉要回。
回复时间: 2019-06-05 16:52
1、可以的。2、可以到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告他。3、你要收集车辆“在他那使用或者被他开走的证据”。4、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或者在当地聘请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9-06-06 08:02
车辆如登记在你个人名下,车辆属于你所有,你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车辆。
回复时间: 2019-06-06 09:49
可以通过诉讼拿回
回复时间: 2019-06-06 10:33
你好,可以起诉要回。
回复时间: 2019-06-06 14:41
可以要回的
回复时间: 2019-06-06 17:13
你好,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不是权属证明,不能简单依此认定车辆所有权,具体要考虑实际出资、购车合同当事人、车辆实际使用等情况综合考虑
回复时间: 2019-06-06 17:33
可以起诉要回
回复时间: 2019-06-06 18:33
你好,如果他没有领取结婚证,车辆登记在你名下,可以认定是你的个人财产。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车辆。至于男方转给你的钱,如果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性质不好认定,如果对方起诉返还钱款,对方需要提供证据。
回复时间: 2019-06-07 20:10
可以要求对车辆进行折价分割。
回复时间: 2019-06-09 10:07
你好,可以要回的。
回复时间: 2019-06-09 23:19
车辆你有权要求返还,但对方的出资款会问你要回来。
回复时间: 2019-06-10 07:11
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9-06-10 14:24
你好,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就车辆产权归属,你作为登记名义人,系车辆所有权人。
2、你们之间就车辆是否签订了共同出资购车协议呢?若有则需依照约定。
3、若未签订,你可以整理手中材料,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车辆。
4、但对方在购车中也有出资,法院可能在将车辆判决给你的前提下,要求你向对方返还购车出资部分。
若有疑问,可继续追问。
回复时间: 2019-06-11 17:12
建议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及时收集出资证据起诉。
  机动车辆被称为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动产以出资购买后实际支配使用为权利宣示,而车辆因上路行驶前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这样一个被赋予公权力认可的行为被看作是车辆的权利宣示,但车辆还可能出现由他人出资购买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类不动产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为权属公示,故多发权属争议。
  在上述情况下,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理由如下:
  一、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在登记车主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购车款系来自实际出资人赠与或者借用的情况下,其车辆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合法,难以确定。
  二、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表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就财产所有权的变动所作出的规定实际上是同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但有其他法律规定房屋之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故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很明确的。然而,尚缺乏相应法律来明确车辆行驶登记的性质,所以在车辆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还是登记为要件这一点上存有争议。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车辆与其他动产一样,其物权自交付时发生变动。
   三、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2000年,公安部就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的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封复函,内容是:“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可见,办理车辆行驶登记仅仅是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而非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仅有登记公示行为而欠缺合法取得行为即车辆交付是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故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作为车辆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在上述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即:“在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车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情况下,对车辆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故车辆实际出资人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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