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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法律事实的判决书

河南 02-22 12:37  悬赏 0  发布者:闫尊先 给我留言  回答:(1)
1、闫尊先的法院判决称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西霞院配套工程具有合法手续。事实是2005年人民日报权威发布:3月30日被国家林业局查处,2008年国土子涵【2008】61号西霞院反调节工程的批复。
  2、合同的第四项规定:如国家工程占用,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自行解除,树木和土地赔偿全部归甲方所有,青苗及所建固定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实,国家在土地承包合同方面有专门规定,在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承包合同就允许变更和解除。西霞院村委和闫尊先家立合同也是遵循国家政策立合同的。不能依据此项不给闫尊先家养殖场复建与安置补偿。
  3、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自2001年3月14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营业执照是年审制,并不代表养殖场的废弃
  4、关于苗圃孟津县人民政府主动向上级移民部门反映,争取政策倾斜。依据1999年3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把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西霞院配套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96页苗圃按水浇地补偿补助标准。2010年11月西霞院移民明白册,其中苗圃67亩,每亩17376元,西霞院苗圃补偿款为116.42万元。
  5、闫尊先的丈夫任继强将补偿款21万多元已签字收到补偿款,未提出异议。就是对事实无误的认可,更是荒唐,当时让我们领款时说的是洛移【2003】69号文件临时调控标准。在2010年2月8日,移民局让我村党支部书记任忠诚找我谈话:你家的苗圃调槪款,移民局交代先不能领,你如撤诉苗圃每亩815元,你家大约3万左右你再领。在征地过程中,孟津县政府没有公告没有听证会,属于暗箱操作,忽悠欺诈等手段盘剥民利。在2011年10月份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审答辩上又捏造出了苗圃每亩815元,以前的苗圃每亩2480元是错误的,成了我家又多领了53978.2元。反射出来孟津县政府权大于法,农民维权的艰难化。我于2012年2月20号将我的案件申诉到高院,多次问都是案件多人员少正在审理。至今都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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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22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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