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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广东-茂名 07-04 12:10  悬赏 0  发布者:Nata 给我留言  回答:(0)
H(房地产开发公司)
Y(建筑工程公司)
          H房地产开发公司与Y建筑工程公司于1996年6月3日签订T商住楼《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H公司将T商住楼发包给Y公司施工,Y依约完成该楼土建工程,H也支付了工程款。进入装修阶段,Y垫资施工,并完成80%的装修工程量,Y公司因建设资金严重紧缺,不能依时支付装修款,自1996年12月起,工程被迫停工。双方办理工程交工后,H公司对Y公司的结算要求一直置之不理。1999年3月,S集团将被告H公司的财产T 商住楼作为抵押物向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
问题补充:
2、如何确定争议的数额?
H公司一直未与Y公司决算,工程价款具体数额不好确定。建议先以合同约定价款和垫支款项先主张权利,并寻求时机促使对方进行决算。
3、确认被告
经调查了解:H公司是S集团公司于1993年10月15日,在北京注资1200万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用语建设运作T商住楼的项目公司。1999年6月7日,H公司取得T〈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4月30日,S公司向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贷款2000万,H公司用该楼为此贷款作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4、是否考虑抵押合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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