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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够构成诈骗(合同诈骗)?

山东-济南 07-04 20:23  悬赏 0  发布者:myher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5年3月,被控告人赵某从控告人处陆续借到人民币320000余元,用于承包建筑工程,并签订借款投资协议,规定所借资金必须用于该建筑工程,并有人监督资金使用。该工程完工后于2006年7月5日验收,2008年7月16日业主单位交淄博某中介机构审计完毕,等待付款。从工程开工至今已经5年有余,期间控告人并委托他人(姐夫、母亲等)无数次催要债款,被控告人一直以新泰建筑公司没有付款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受害人2010年清明节期间回家探亲,看到被控告人正在盖房花费巨大,意识到自己财产可能受到侵害,委托姐夫召集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到家催要债款。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称,他盖房全靠亲戚朋友借款,建筑公司在魏桥项目上亏损严重,业主支付此项目工程款后,被法院另案冻结,现在建筑公司账户分散到各个项目账户上,且没有任何钱,催要工程款没有希望,以此暗示让控告人以及受委托催款人彻底绝望,放弃催要债款。 6月初从建筑公司获悉,2009年10月份以后,被控告人已经多次到建筑公司领取建筑工程付款共计218400元用于归还旧账、孩子结婚、盖房等无法追回的个人消费。被控告人在控告人清明节期间催要欠款后,仍然于当月到建筑公司领取20000元,并于控告人5月底到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后再次去领款被拒绝。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控告人用隐瞒真相(已经领取工程款且还可以继续领取工程款)的方法,谎称工程款已没有希望追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无忌惮地骗取本应该属于控告人的私人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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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04 21:00
你自己都分析了,就不必要在此处发帖咨询。不过你的分析是存在问题的,没有抓住诈骗罪的实质。
回复时间: 2010-07-05 00:22
不构成诈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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