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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无良开发商

广东-佛山 07-05 14:11  悬赏 0  发布者:大眼妹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你好:
     我在1998年买了一套房,前面是一个停车场(售楼广告上也是停车场),所以我家可以看到江景,现在开发商要在停车场上建一座11层高楼,江景全被挡住,我去规划局拿到了1996年的规划图,停车场的位置是写的老干用地,而我的土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停车场,请问开发商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的?
      我想联系业委会,却被告知已经过期并且不告诉我电话,我去居委会和房管所查业委会资料,但都说查不到了,请问我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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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05 17:08
   可以起诉要求退房或要求给予适当赔偿。售楼广告对房屋相关设施具体明确,直接影响了房屋的定价及合同的订立,则可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房子现在才建,你现在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故未过诉讼时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7-05 17:21
具体带齐书面资料,联系面谈为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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