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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专用借贷合同书 贷款方 沧州

湖南-永州 08-02 18:2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沧州市新华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专用借贷合同书       贷款方 沧州市新华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借款方 注册号 91130900694676397M 身份证号 地址 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 2 号 常住地址 成立日期 2009年09月17日 手机号码 法人代表 孙应龙 银行账号 合同编号 冀 S-18FP89539 开户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贷款 方发出的偿付利息及归还本金通知及其他合同附件通知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贷款种类:个人小额无抵押免担保贷款□ 个体贷款□ 企业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月利率按 0.6%计算,年利率按 6%计算(年息只收取 10 个 月 的利息,年息一次性缴纳),贷款到账后利息次月由银行代扣((如未在沧州银行办理过业务的客户,首次办理业 务需本人或委托经办人员到沧州银行开启代扣业务),借款方必须保证账户内足够资金扣取利息到期一次性还贷款 本金,借款方缴纳利息方式:1.按月缴纳利息;2. 按季度缴纳利息;3. 按年度缴纳利息(年息只收取 10 个月 的 利息);请借款方选择一种缴纳利息方式: 。 注:借款方还款还息,汇款凭条或网银转账记录妥善保存好,作为日后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月工资收入 元 2.还款方式:本息分期□ 先息后本□ 第七条:保证条款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 1 次发放和收   公司与沧州银行联合发放贷款,借款方必须 1 按时支付利息,2 到期准时返还本金,3 履行并遵守合同所有条 款条约,借款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合同将自动作废。如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贷款方将有权按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借款方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 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不良记录登记(一旦在银行有信用污点,以后您办理买房,买车,按揭或者 办理信用卡,一律都办理不了,后果自负)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借款方办好一切手续,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一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 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时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 贷款金额的 20%向借款方赔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如借款方因故要解除合同必须向贷款方缴纳贷款金额的 20%作为 合同违约解除金。 2.若借款方请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 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执行合同。当借款方不执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 放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借款人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 15 日向放款方提出申 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放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4.借款方保证自身在银行方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使用的贷款银行账户为本人使用,长期使用并有良好信誉, 在银行有足够的信用度。如个人信用等级被下降或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放款方有 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 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约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若不正当使用,贷款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 方如在使用借款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账户中收贷款本 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利代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借款方在自己用于贷款的银 行账户里必具备流水资金流水账作为银行流水账验证,以及提供资金过给贷款方担保人财务进行验证,担保人有权 利和义务监督审查借款方借款用途并承担借款人连带责任。 2.借款人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 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 没有借款人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 15 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 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按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 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十五天期限内 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五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3.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 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他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实施管理控制。则前诉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沧州市新华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发生贷款的立 即终止,沧州市新华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宣告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 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管该违约事 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 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款中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 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按国家规定,贷款方承担借款方的担保贷款风险,视情况需验证借款方个人最低还 款能力。借款方本人用于贷款专用账户内存款不少于贷款金额 40%以上的资金,银行验证完成后半个小时将款项下 放到借款方合同填写的账户上。借款方签订合同后当天如未办理还款能力验证就当合同违约处理后果自负。借款方 办理好一切手续之后,贷款方必须在半小时内安排放款,贷款方如未按时发放借款方的贷款资金,借款方有权向当 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借款方签完合同而不能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话,贷款方将视为严重蓄意骗贷处理,将 移交借款方个人信用报告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库报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受法律严惩。 第十二条:声明条款 贷款方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向借款方的要求做了相 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个人信用报告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基础信息库报备,纳入失 信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本合同共计两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违约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沧州市新华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 法律顾问: 业务办理人: 借款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冀 S-18FP8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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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8-02 18:31
你好,已经签订了吗?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8-02 19:29
注意套路贷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你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你的合同。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二、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肆意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敲诈勒索“索债”,谎称对你诉讼等实现你交付钱财的目的。
六、冒用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银行等真实存在的企业、机构名义,以发放贷款为幌子,实施系列诈骗。
遇到以上情况,均注意首先拒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回复时间: 2019-08-02 20:44
已经签订了吗?
回复时间: 2019-08-04 22:09
是骗子,报警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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