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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纠纷 过程复杂 买卖双方都可能涉嫌犯法 请指点!

湖南-长沙 03-01 20:13  悬赏 0  发布者:nuber 给我留言  回答:(6)
商品买卖纠纷 过程复杂 买卖双方都可能涉嫌犯法 请指点!

  陈先生为F公司的业务员,经朋介绍认识准备建厂房的吴先生,后经商定吴先生向陈先生采购建厂房所需的水泥,而后陈先生便找到做生产销售水泥的A公司,以自己先付货款给A公司的方式在A公司拿货由A公司直接供货给吴先生,陈先生以A公司受托人身份用A公司的合同与吴先生签定了水泥购销合同,但在将到约定供货时间陈先生发现A公司可能完成不了供货任务,陈先生与吴先生商量经吴先生同意后由陈先生安排B公司进行供货。
  B公司并没有跟吴先生签定水泥购销合同,陈先生与B公司的合作形式跟他与A公司合作形式一样也是以自己先付货款给B公司在B公司拿货后由B公司直接供货给吴先生,B公司授权委托陈先生对所供水泥的单价可以与吴先生自行商定,并授权委托陈先生负责与吴先生对供货数量的对帐及结算事宜进行办理,在B公司供应了部份水泥后由于B公司供货速度跟不上造成施工时间延误,经陈先生与吴先生商定并经吴先生同意后由陈先生安排C公司进行供货。
  C公司也没有跟吴先生签定水泥购销合同,陈先生与C公司的合作形式跟他与A、B两家公司的合作形式一样也是以自己先付货款给C公司在C公司拿货后由C公司直接供货给吴先生,C公司也授权委托陈先生负责与吴先生对所供混凝土的单价自行商定,并授权委托陈先生与吴先生对供货数量的对帐及结算事宜进行办理。
  从B公司开始供货至更换为C公司供货,陈先生都以B公司的名义跟吴先生进行对帐和水泥价格调整的确定事项,陈先生在打印供货对帐单和价格调整确定表时为了图方便没有到B公司加盖印章,在没有经B公司同意就在打印对帐单和价格调整确定表的同时连同B公司的公章和对数专用章一同打印出来,陈先生拿着这些对帐单和价格确定表与吴先生进行对帐确认,吴先生在对帐单上签了名和在价格确认表上签了名并加盖了他公司的公章。吴先生也给陈先生支付了已经确认对帐后的水泥货款。陈先生也安吴先生的需要继续给吴先生供货。
  之后,吴先生无意中了解到其它公司卖的水泥比陈先生卖的便宜,续让陈先生停止供货,陈先生同意停止供货并要求吴先生在最后
  所供的水泥货款进行对帐确认和结清最后的货款,吴先生拒绝在最后供货的对帐单上签字和支付最后的欠款并要求陈先生将前面所供水泥的价格调整至与其它公司一至,并在最后的欠款中扣除调整后的
  差价才给陈先生支付最后的货款,陈先生不同意吴先生的要求,并对吴先生说水泥价格是经双方签字确定的,不存在价格调整的可能。
  后来吴先生发现陈先生所给他的对帐单及水泥价格确认表上所盖的印章是打印机打印出来的,而且吴先生所持的对帐单及确认为上只有B公司的印章没有陈先生的签名,吴先生便找到B公司将情况跟B公司反应,吴先生得到B公司的答复是已授权陈先生对该业务进行全权操作,而陈先生把B公司出货的帐与C公司出货的帐混在一起对帐只要帐目是对的B公司也认可,只是陈先生私自己打印公司的印章是不对了,这个事由B公司与陈先生进行处理,之后吴先生找到了陈先生以打印B公司的印章要报警来威胁陈先生让陈先生把前面供货的价钱调整至低于陈先生的拿货价后并在最后的欠款中扣除调整后的差价才给陈先生结算。

  以上是整个案件的情况,本人想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陈先生为了图方便私自用打印机打印B公司的印章从其的动机和情节来看是以刑法的第280条定罪 还是以治安处罚条例的第52条来进行处罚?

  2、吴先生利用陈先生私自打印B公司印章的事以报警来威胁陈先生让陈先生将水泥价格调至远远低于陈先生的拿货价,吴先生的行为是否犯法?

  3、陈先生已履行了供货的约定,吴先生每次收货时都有在送货单上签收,且供货的对帐单上的供货数量和水泥单价都是真实的就只有对帐单和水泥价格确认表上的印帐是假的,那么陈先生与吴先生所签的对帐单和水泥价格确认表是否有效?

  4、陈先生以A公司受托人身份拿A公司的水泥购销合同与吴先生签了,而A公司实际也没有向吴先生供过货,那么A公司在这起买卖纠纷中有什么连带关系吗?

  5、吴先生拖欠的最后一笔货款是由C公司供应的,C公司也已授权给陈先生进行全权操作,但陈先生收不到此款,那么该笔款是否可以由C公司向吴先生收取?

  6、由于吴先生所持的对帐单和价格确认表上只有打印的印章没有陈先生的签字,如陈先生不认该对帐单是由他给吴先生的,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证实是由陈先生提供给吴先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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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5 22:00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陈某打印出来的印章并不是私自伪造的,而且B公司也没有异议,而且表态他们内部的事情内部解决,因此这个不涉及违法,更不涉及犯罪。

2、吴某很难拿这个作为要挟。但是很难说吴某违法。这属于经济纠纷,对刑法的理解存在偏差。

3、陈先生与吴先生所签的对帐单和水泥价格确认表是有效的,比市场价高或低的,都是正常的市场风险。都要按照约定履行。

4、A公司已经没有什么实际关联了。

5、名义上陈某只是C和B公司的的代理人,后面的货款名义上是由B公司供货的,应由B公司追偿,B公司追回后再支付给李某即可,

6、谁提供给吴的都无所谓,吴某认章不认人。按照章的单位履行合同就视为履行了义务。

最后,有问题,欢迎追问或来电垂询

5、

4、
回复时间: 2013-03-01 20:20
是有点复杂啊,可以召开案例讨论会了,不需要法律咨询了。
追问:

是复杂了点,但也不用开案例讨论会吧?

回答:

那就到律师办公室分析研究吧。

回复时间: 2013-03-02 09:00
本案并未涉及犯罪,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陈先生有权主张剩余货款。
回复时间: 2013-03-02 15:10
案情复杂建议于律师面谈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3-03 15:59
涉嫌构成犯罪,请来电话详谈,情况复杂
回复时间: 2013-03-04 08:51
你的情况我已看到,可以有合理结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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