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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问题?

 03-05 10:22  悬赏 0  发布者:zqk110……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淄博 回答:(5)
2009年10月份进厂工作,公司签订了一个一年的简单劳动合同,说是一年后给买保险。2010年7月分在厂里上班时受伤,当时厂里说我是违章操作不给我认定工伤,后来我在2011年7月自己做了工伤认定,并在2011年11月做了工伤鉴定,结果为九级。由于本人不服鉴定结果又在当月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为六级。由于伤口溃疡在2012年8月又做了次手术,现已出院还没上班。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和伙食费用都是厂里出的。其他没有任何赔偿。
现在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还需要重新做鉴定吗?当时自己做鉴定的费用,坐车费用厂里是不是应该给报?还有我父亲做陪护时的误工费,六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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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05日 10时23分
1是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 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5 10:23
你重新发生伤害可以再鉴定
费用是单位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3-05 10:38
可以要求再次做鉴定
追问:

不做可以吗?

回答:

可以的啊

追问:

那么赔偿时间有没有相关的时间规定,比如三年或五年之后就不允在许赔偿或提出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3-05 16:26
不能重新鉴定了,具体赔偿项目建议携带相关资料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3-0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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