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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赔偿金问题

天津 03-05 12:41  悬赏 0  发布者:joe081…… 给我留言  回答:(13)
我所在的是一所教育机构,从2012年8月工作至今,平时六日不能休息,国家法定假日也一律不能休息(如果周六日休息,那一天扣除双倍工资),并没有按栓被工资发过工资,加班费也没有,保险也没有给我缴过,现在公司要求我转岗,不转岗就离职,我有公司上班打卡的记录(盖菱形公章)。
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如果我要求赔偿的话,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赔偿金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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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5 12:54
可以要求补交社保,发放加班费等。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05 17:27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要求支付加班费,给予赔偿。社保问题应当到劳动监察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3-06 13:11
有需要可以电联
回复时间: 2013-03-05 12:48
你好,可以要求补交社保,发放加班费等。
回复时间: 2013-03-05 12:51
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发放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3-03-05 12:54
可以要求仲裁,加班按如下: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05 13:03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法定假日、双休日加班费、补交保险或损失及经济补偿等
回复时间: 2013-03-05 13:06
可要求补缴保险,支付加班费,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可要求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外可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可委托律师具体办理
回复时间: 2013-03-05 13:12
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节假日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回复时间: 2013-03-05 13:19
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3-03-05 13:58
完全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用,补缴保险等
回复时间: 2013-03-05 14:02
建议您当面咨询律师赔偿数额
回复时间: 2013-03-05 16:53
可以要求补交社保,发放加班费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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