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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权案例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甘肃-兰州 12-22 15:28  悬赏 20  发布者:orz328…… 给我留言  回答:(5)
薛某借任某款2 000元,到期未能偿还。当日晚,薛到韦某家借款,韦不在,韦妻在,二人也很熟。薛某说明借款意图,并言明3天至5天即可清偿的,韦妻答应帮助想办法,但表示没有现款,只有活期存款折存有4 000元。薛某提出,将存款折交给他,由他明天支出2 000元借给他,再将存款折还给韦某。韦妻见他恳切,一时不好拒绝,便将存款折交给薛某。      
韦某下班,韦妻告知此事,韦某当即反对,二人即去薛家,韦某向薛某说明其不同意出借现款,并且要薛立即返还存折。薛某称可以,但存折现放在别处,需明日取回再还。韦某夫妇仍不放心,于次日晨即去储蓄所办理了存折挂失手续。薛某于次日一早到任某家,将存折给任,要求抵债。任见存折写的是韦某名字,问清情况后,返给薛某2000元现款,留下存折。薛某用该2000元钱还了部分债务,仍有数名债权人向其讨债,走投无路,自杀身亡。任得知情况,急去储蓄所支取存款。因韦某已挂失在先,无法支取。任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韦某在储蓄所的存款归其所有。韦某以其为合法的存款所有人,该借款合同已经解除为由予以答辩。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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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22 15:51
任某无权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 2008-12-23 10:16
如果任某以薛某向其借款作为事实依据,则韦某存折内的存款,任某无权主张归其所有。
回复时间: 2008-12-23 11:30
我认为在实际审理中,任某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韦某对任某和薛某之间的事情一无所知也没有必要知道,任某对于他跟薛某之间的交易只能陈述,单凭存折在其手中就试图证明有抵债关系本身在逻辑上存在问题,故法院应当会以证据不足驳回任某起诉。
回复时间: 2008-12-24 17:38
驳回任某的请求
回复时间: 2008-12-31 22:30
存款任某无权主张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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