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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常年的施工合作关系,但是在2013年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到期

山东-淄博 09-21 14:5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常年的施工合作关系,但是在2013年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到期,因甲公司不具备我公司要求的施工资质,未再与其签订,同时在2015年协商将甲未施工完毕的4个工程(其中包括竣工验收不合格的2个)转给乙公司,同时工程款也与乙结算,我公司部再付款给甲公司。但是今年甲将我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理由是其多次向乙公司催要,但是乙以我公司未付款为由不给甲。但是事实是我公司已在4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今年7月已将工程款付给了乙公司。请问,本案我公司应怎样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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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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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9-21 17:36
合同已到期进行结算付款的不担责,具体需要看原告证据等确定。
回复时间: 2019-09-21 17:38
你好,你公司是否应该付给甲公司,要看你公司和甲公司当初达成的协议;如果甲公司处于实际施工人的地位,那么,你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详情可以电话咨询我们。
回复时间: 2019-09-21 16:29
拿出证据证明甲公司的工程款已经给付了。
回复时间: 2019-10-03 20:44
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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