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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子的承租问题

辽宁-大连 03-11 16:34  悬赏 20  发布者:648149……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老公公现有一套使用权房,也只有这一套,我丈夫因在日本有永驻权,所以在大连没有户口也没有身份证,只有一个中国护照,现在我们一家三口和我老公公一起生活,房证和户口簿上只有我老公公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哪天我老公公不在了,那这套房子我们还能继续承租吗?还是被产权单位就收走了?请帮忙解答一下!我们已经在一起生活3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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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1 16:50
你好,在承租期限内,可以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13-03-11 19:14
你好,继承人可以在承租期限内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13-03-11 23:17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
1.土地使用年限与产权房相同
2.产权单位不能随意收回房产
3.拆迁时变成产权房后,房主可获相应补偿款
很多人对使用权的含义了解甚少,购房时大都选择产权房,主要是觉得购买的房子如果没有产权证,房子终归不是自己的,心理不踏实,而产权房则完全属于自己,并可以代代相传。
实际上,产权房也是有使用年限的,并非永久产权。一般住宅国家土地出让使用权年限是70年,无论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都不能超过这一土地使用年限。只不过使用权房为房管所或单位所有,与使用权房主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对使用权房不能随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应对使用权房主进行补偿。在遇到房屋拆迁时,使用权房屋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使用权房房主的亲属,与其居住满2年以上者,可办理继承手续。
回复时间: 2013-03-12 17:48
与产权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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