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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河南-郑州 03-11 20:45  悬赏 0  发布者:045200……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公司遇到一难题、期盼大家按法律给予指点。
我公司为华星公司(买受方)(被告):与常发公司(原告)(卖受方)于2011年合作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99万、华星公司完成交易、随后又产生120万交易、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在2011年底常发公司对账单、显示华星公司账面应付17万给常发、常发公司于2012年初通知华星公司产品可以给巨大优惠、我公司按优惠价格售出、随后在2012年6月常发公司来华星公司对账单、常发公司称按发票价格应付给常发公司65万、华星公司给与确认、其后华星公司给常发公司出具还款协议显示应减免政策返款40万、随后常发公司拿走。2012年6月30日常发公司传真通知优惠期限停止。我公司盖章签字给与确认。常发公司随后否认优惠存在、2013年初常发公司将华星公司起诉至常发公司所在地、出示依据为2012年销售合同、我方从未见过此合同、而华兴公司公章不知什么缘故却在合同上,可是合同价格常发公司填写的是优惠以后的价格、而合同显示如价格调整应书面通知、我公司未接到任何通知、华星公司抓住以合同价格为准,而对账单65万不成立、而以合同价格欺诈使华星公司遭受巨额损失为由撤销合同、同时应以合同价格为依据结算、华星公司还有证据是否成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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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1 21:06
你好:应当不成立
追问:

如果主张以合同价格执行是否成立那

回答:

你好:一对账单为准

追问:

因为对方起诉与实际金额不符,我在答辩期已经举证,而我与对账单的常发公司两位负责人,对话,长发公司承认有争议,也承认协议存在,就是长发公司赔了,以此为原有提起诉讼,而这些内容我已录音,已向法院提交。另外还有传真为证据提起,结果会怎么样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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