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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求政府安置是否违法。

湖北 03-13 06:45  悬赏 0  发布者:张绍威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请复查报告
市委、市政府、各位领导
我们是原黄冈地区创业科技应用研究所的职工,关于由政府办牵头、五家抽调专人凋查组、对”张绍威等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调查情况”不服、特强烈要求进行全面深入细至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创业所不能分为三六九等。据调查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我们是1990年由地委行署安排、经经委同意、张三早招工进入创业所的职工。(因单位未通过劳动局、人事局招工与调用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是单位自主招工)、1991年按当时科技园领导要,我们提供了个人简历和填写招工表,因1998年并入开发区管委会时丢失。见证据(1).政府并未发文抽调什么人员、调查情况中、没有证据证明。创业所正式工从那里耒的,外单位来的应到外单位改制。而创业所是全民制单位、我们才是真正的职工。(因该所未在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建立档案);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理应将我们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我们是国有三无困难群体、政府理应予以支持保护。
二;调查情况
(一);中、市政府2007年12号会议纪要是不了解创业所历史、一知半解的会议纪要、并未全面真实反映创业所。而我们自1990年进入的创始人;根本不知道政府为创业所职工进行安置、我们为了生存外出谋生、得知后多次找相关领导和政府要求解决我们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的回答是没有钱;经委推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叫找经委,找政府、出了个我们如实反映情况的调查情况;把我们推得远远的。用户籍为借口.其用心何苦。难道我们不是中国劳动者吗?难道政府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遗留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吗?政府难道如此不负责任?如此不作为吗?难道依法依规行政是政府的口头空号吗?
1990年地区行署调张三早进入创业所、我们随他进入创业所时;那时创业所无资金无技术无产品、是租用黄州区东郊路15号私人居房作为办公和工作场所,其工作人员有曹青山、高志平、皮建新、扬小剑、等不足10人工作,我们去后才足步壮大。当时政府经委未发文禁止招用农民工、也未清退我们农民工。我们都是当时地委行署安排、经委同意进入创业所的、应当为政府安置人员。不知劳动部门怎样认定了21名没有依据和证据。
(二);关于我们的户籍问题政府当时没有发文禁止或清退农村户籍的人员在创业所工作。而是解决我们的农业户口问题见证据〈2〉。而会议纪要中说到了是体制不顺、管理不善等多方面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户籍问题不是我们的问题。此问题不能张官李代、此问题没有说服力、无证据。农民工就不安置吗? 创业所用的都是农民工。己办理的21名所谓正式工、绝大部份是标一栋厂房二楼科委的电子研究所人员。
调查情况中2小条中、张绍威(自己签字无任何劳动手续)、是龙小明调查我的,我说明了我的劳动关糸手续己丢失,龙小明说就写无手续,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吗?我的任命书、人事准考证、下岗证等,见证据(3)(4)(5)(6)
三、其他有关情况
(一)下岗证是政府发的、不是我们造假的。我们当年找经委、政府讨说法是政府给我们办的。段远明任市委书记时、当年我们也曾上访了。
(二)、我们说的是事实,要求作技术鉴定。
四、对我们的调查结论是错误的,我们是劳动者、我们是事实劳动关糸。没有调查事实真相而己办的21名是造假补办的。是经信委彭波用黄忠朝交出的财务章、除去财务章而充当创业所的行政公章补办的相关手续;里面有权钱交易、还用死人冒领资金。不知政府为什么对我们如此的不公平、公理何在。
申请人因不服2012年3月22日、上述被申请人联合调查组出具的”关于张绍威等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调查情况”(以下简称、调查情况)的书面文。于2012年5月2日向黄冈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申请,但至今未予以答复、现申请人请求黄冈市政府落实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都是1990年先后进入原地区创业科技应用研究所(以下简称创业所)工作:且创业所人员都是通过招工进入、具体途径是原地委行署安排、另该创业所成立于1990年、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制经济实体、隶属于原地区经委、后1998年并入开发区管委会,
2012年3月22日的调查情况的文字记载狠明显、申请人与创业所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至于调查情况所述调查结论是既与事实不符、也是一种与法律相悖的说法。创业所既然是经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成立的经济实体、依法自身有用工权、停业或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和人员安置、按照(2007)12号黄冈: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申请人与创业所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糸、依法均有权享受基本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市委市政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如前所请。

此呈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绍威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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