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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58和162的冲突吗?

上海-卢湾区 03-16 14:25  悬赏 5  发布者:qingha…… 给我留言  回答:(0)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
如果所有权人A和B达成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但没登记。现在A又和C设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那C是否要承担地役的义务?
按162条说法C是要承担地役的义务的。
但是AB地役权的没登记,C能否主张158条,说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因AB没登记,从而C主张不需承担地役的义务?

该适用哪条?怎么处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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