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年遇春  吴健弘  陆腾达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民生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中心—专用合同 编号 A-30GPC10

广东-江门 12-10 17:5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8)
民生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中心—专用合同 编号 A-30GPC10687068843572  借款方承诺保证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出于本人意愿签订合同的。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违约则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您使用此贷款进行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债务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请借款方认真核实确认本人信息真实且内容准确,并末尾签字:    借款方(甲方):苏恩茂 贷款方(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身份证:44098219981219589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 注册号:911101028019779621 收款账号:6217857000079440572 法人代表:杨毓 现住地址:广东省 肇庆市 高要市金利镇梓里牌坊盛辉加工厂 放款专员:戴雨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业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借贷人和出贷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借贷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壹拾伍万元整    (小写)¥150000  第二条 借款用途:资金周转  第三条 借款然年利率:6%,贷款成功后每月按期还款。  第四条 借款期限:自 2019年12月10日起,至 2029年12月10日止。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个人账户扣款      2.还款方式: 分期还款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2). 借款方必须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借款方账户必须在银行要有足够的账户流水避免延时到账或到不了款,借款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保证条款:贷款期间借款方必须①按期还款②履行并遵守合同所有条款,如违约其上一点,借款方将会在银行征信系统产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一但银行有信用不良记录,十年之内,办理信用卡、买房、买车或按揭贷款业务一律办理不了,后果自负)。      (5). 借款方必须在银行合同备案后在个人收款账户存入提交贷款额度30%-80%的资金验证,银行系统确认核实借款方身份真实信息并关联借款方自动扣息账户,确定借款方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贷款放款时,贷款方关联验证借款方在合同上的指定账户,不得对借款方帐户内余额存款进行抵扣挪用做其它用途)。   第七条      (1).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合同(借据)1日内将贷款放出,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贷款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贷款方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或提前,应在借款期限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照贷款方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5).借款方没有到期或在适当的宽限期内偿还债务;没有遵守或履行能证明债务存在和为债务作保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约定事项或达成的一致;如果不履行的如果是加速偿还,或者允许持有人加速履行部分义务,到期支付和其他义务,不管是否加速偿还发生或这些违约被放弃,必须交纳一个月的利息做为补偿金给贷款方。      (6).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依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4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拘留证或执行文书及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没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财产,并且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四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7).借款方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 则前述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贷款方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贷款方可以宣布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款项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九条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签字后生效,合同由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保存。双方应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贷款金额50%违约金。      2.为了保护您的权益,请您阅读以下内容(签署名字提交后默认同意):“本人已阅读全部贷款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合同条款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合同条款,如有本人不遵守合同所有条款愿意受法律严惩赔偿贷款金额50%违约金。”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借款人(签名)下方区域签名   身份证号:440982199812195891 法人代表:杨毓 签约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本人合同已阅,同意上述条款!   该合同已签名。然后我卡里没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重庆-渝中]
  • 刘平律师 VIP
  • 电话:15823420251
  • 39621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0 17:58
现在很多通过网贷方式来诈骗的,自己要多小心,如让你先转款,一定就要谨慎了,注意诈骗! 如有不明白之处,及时与本律师详细沟通,将合同、APP(软件)等所有材料发给本律师,本律师详细为你分析!
回复时间: 2019-12-10 17:59
你好,相关问题比较复杂的,具体判断首先要审查APP内容和合同,建议把相关内容发给律师审查然后再做决定。
  • [湖南-长沙]
  • 何江律师 VIP
  • 电话:19573137985
  • 5964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0 17:59
最好是让我看看聊天记录,帮你判断下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7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0 18:00
你好,需要把相关材料发过来,详细审核是否合法。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724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0 18:00
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0 18:11
注意套路贷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你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你的合同。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二、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肆意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敲诈勒索“索债”,谎称对你诉讼等实现你交付钱财的目的。
六、冒用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银行等真实存在的企业、机构名义,以发放贷款为幌子,实施系列诈骗。
遇到以上情况,均注意首先拒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实际收到资金的,将收到的资金交给公安机关)
回复时间: 2019-12-10 18:17
这样的事还是要小心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9-12-10 23:38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18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2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