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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纠纷事件经过,被告不想还款了

浙江-绍兴 03-17 21:04  悬赏 5  发布者:songwe……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3年2月6日本人找到龙光辉,商讨盖房事宜。最终商讨的人工成本费是170元/平方米,双方在讨论合同时未提违约金及保证金一事。建设部分包含:14根长0.225米宽0.225米高3.3米的混凝土柱子、房盖,不含基脚。对于房屋高度,龙光辉建议本人将房屋高度建至3.8米,本人最后确定房屋将房屋高度建至3.3米。房屋长19.8米,宽9米。房屋屋檐部分前向外延伸0.9米,后向外延伸0.9米。楼梯分为2段,第一段长4米,宽1.2米。第二段长4米,宽1.2米。总面积223.4平方米。人工成本37978元。2013年2月7日龙光辉以建房前期需要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本人索要24000元,本人于当日到安顺市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12000元。并与龙光辉一起到安顺市公安局东边农业银行存入龙光辉指定农业银行账户,2013年2月24日由本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转账10000到龙光辉指定农业银行账户,并于2013年2月25日到账。2013年2月26日龙光辉带领施工队,将已有基脚4个角和由北向南数的第3堵墙的2端拆掉,并挖6个2米深长宽各为0.6米的基脚坑,2013年2月27日宋文珍(姐姐)对原有房高仅3.3米比较低矮,便与与龙光辉商讨第二份合同,将房屋加高到3.8米。此时房屋仅挖好6个2米深长宽各为0.6米的地基坑,龙光辉要求将人工费提高到275元/平方米,最后双方同意将价格定在260元/平方米,建筑部分包括柱子底部的地脚圈梁、6根长0.4米宽0.4米高3.8米的混凝土柱子、房盖、墙体,不含基脚。但2013年2月28日龙光辉要求在原定价格260元/平方米基础上补5000元,才愿意盖房。双方人工成本上无法谈拢及宋文宝(弟弟)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1日到安顺市经济开发区办理盖房土地审批手续一直未能成功办理不能盖房,廖金平(姐夫)于2013年3月1日晚电话告知龙光辉建房款不足及土地审批手续未能成功办理不能盖房,合同取消。经龙光辉本人同意于2013年3月2日从龙光辉农业银行账户取走8000元,扣除挖地基费用3000元,龙光辉尚欠本人11000元,龙光辉本人于2013年3月2日签下欠条。现在龙光辉认为后期宋文珍(姐姐)找来施工队将原先已挖好的6个基脚用混凝土浇筑好,与2013年3月1日晚所说房款不足及土地审批手续未能成功办理不能盖房。存在矛盾为由不归还11000元欠款。

本人解释
被告让我转账22000元到其农行卡账户说好是用于支付前期工人工资,不是保证金,双方讨论的口头合同未提到过违约金一事。本人不具备土木工程方面的知识,对房屋建设高度为3.3米存在误解。且在讨论第二份合同时被告只挖好6个深2米长宽为0.6米的基脚,属于合同外的工作,合同内房屋主体结构尚未动工。我方将原有房高从3.3米提高到3.8米后,2013年2月27日宋文珍积极与被告协商人工费。最后双方一致同意人工费按260元/平方米来计算,但被告2013年2月28日单方面要求人工费按260元/平方米还需补加5000元,存在擅自涨价行为构成违约。2013年3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款,被告扣除挖6个基脚坑的费用3000元,偿还本人8000元后签下一张11000元的欠条,说明被告对该笔债务是认可的,且债务真实存在。2013年3月3日宋文珍找施工队将6个基脚用混凝土浇筑好,这6个基脚并未包含在上述2个合同中的任何一个,且这6个基脚浇筑好后,由于建房所需土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好,截至2013年3月17日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故不存在隐瞒真相行为。
问题补充:
请问该案子我要打官司的话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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