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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

甘肃-陇南 09-01 10:30  悬赏 20  发布者:chengw……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男,现年38岁。2007年4月22日(星期六),学校安排我们初三的部分班主任利用休息日参加全国初中化学竞赛的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在试卷装订、交接完毕后我顺便又回到三楼去整理我班教室,这时门卫在没有检查各楼层的情况下就将所有的楼道门全部锁住。等我从教室出来发现门已锁住,我先后叫住几位教师想让他们帮忙找一下门卫,他们都推说不知道。时值中午12点,我的小孩又一个人在家,加之第一次经历这种情况,情急之下我试图从二楼的后窗户翻出去,结果不慎摔成重伤,导致左腿膝关节及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至今没有痊愈。我想请您就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解答一下学校应该负什么责任、责任分担和赔偿、起诉时效等方面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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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09-01 10:41
学校管理不当,学校可以给于适当补偿。诉讼时效是医疗终结或定残日一年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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