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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甲大学(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北京-东城区 04-07 11:00  悬赏 0  发布者:nlbhmf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7年2月,甲大学(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大学修建大礼堂。合同约定:因甲大学需要在2018年7月初在礼堂举行学生毕业典礼,故乙公司应于2018年6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及至2018年5月,乙公司基本完成施工后,即发现工程的地面、墙面、水电等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肯定无法通过验收。在乙公司法律顾问的指点下,乙公司故意拖延最后的施工进度,直至6月25日,依然向甲大学表明尚有部分配套设施未能竣工。因毕业典礼临近,甲大学向乙公司通知:先使用大礼堂举办毕业典礼,然后乙公司继续施工。乙公司收到通知未置可否。7月1日,甲大学在礼堂举办毕业典礼,也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毕业典礼结束后,甲大学要求乙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乙公司当即表示拒绝。7月10日,甲大学遂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承担整改责任。乙公司法律顾问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据此,因甲大学构成“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故乙公司不再对工程质量负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以上全部事实均已查明。
问题:如果你是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你是否会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判决驳回甲大学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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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4-07 11:19
不能只研究法条。还要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20-04-07 11:23
您好,不能只研究法条.还要看具体情况。如问题没有解决,可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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