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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的亲笔遗嘱和公证处的遗嘱不同应该以哪个遗嘱进行判决?

云南-昆明 03-28 20:54  悬赏 0  发布者:吴正英 给我留言  回答:(4)
母亲在03年自己亲笔写了一份关于房产继承的遗嘱去公证处做公正,遗嘱明白的写了这套房子是最后一次单位福利调房,经过母亲和女儿还有两个儿子一起协商由女儿出资承担购买房屋,其中包括简单的装修,房款,和一些其他的费用一共四万多,她百年以后此房子由女儿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但是在公证处给她的公正遗嘱确是只是二分之一属于母亲的,另外二分之一说是属于父亲的,母亲去做公正时,父亲于1994年12月已经去世差不多快9年的时间,只是在分房时,有父亲的年龄加在里面,其他没有享受什么特别的待遇。母亲于2012年5月份去世了,小兄弟认为根据公证处的遗嘱父亲的二分之一应该进行共同分割就诉讼到法院已开庭,判决没有下,现在咨询各位律师结果会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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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9 11:35
多个遗嘱,内容冲突的,如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无公证,或都是公证的,则以后立的为准
回复时间: 2013-03-28 20:55
以公正遗嘱为准
追问:

谢谢你的回复。但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以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提到购买房子时要夫妻共同的钱购买的才是所以共同财产,而这次购买房子的资金不是母亲的更不是的父亲,是女儿的资金购买的,且母亲已经写清楚的

回复时间: 2013-03-28 21:00
按公证遗嘱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3-29 15:02
你好,以最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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