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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云南-大理 03-29 11:11  悬赏 0  发布者:马三少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2年12月23日下午17时我因要搬运一张1.2宽的儿童小床到苍山西路,在县水利局门口雇请了原告的三轮摩托车(俩人原先并不认识),俩人谈好价格20元人民币(其中摩托车费5元,搬运费15元),由原告把小床用摩托车拉至苍山西路并和被告一起搬运到楼上。摩托车到达苍山西路的楼下时我的妻子和8岁的女儿已经在楼下等侯,几人一起把拆散的小床卸下后开始搬运被告和原告先搬运床垫,妻子和8岁的女儿搬其他的。上楼之前我明确的叮嘱原告走慢一点,要注意安全,原告回答,认得了!几人把东西搬到五楼房间中后又下到楼下搬剩下的,这次原告搬的是床板(是两块60公分宽,1.9米长由方条组成,重10斤),当原告走到楼上要进入房间的过道(宽1.67米,边上有护绳)时,不知是头晕还是喝着酒自己没走正路而从走道边一步跳下摔落至楼板上。(房间是跃层,中间有个中空,中空当时还没安护栏,但边上有护绳还有一些障碍物)
   以上是事情的经过,你觉得案由适用于什么。现在原告起诉要我承担全部他受伤的医药费和其它相关费用。我按自己的理解,根据以上的事实经过,本案案由应当适用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45条,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知对吗?)
责任问题
    1、原告搬运前,我已经叮嘱原告注意安全事项。
    2、房内楼道宽1.67米,被告的女儿和其他小朋友还有装修工人(20-30人次)时常在楼道上走动。(虽未安护栏,但也有防护措施)
    3、事发当时原告所拿的东西不重也不大(宽0.6米,长1.9米,重10斤)。
    4、当时光线充足,路面不滑(地板条)。
    5、原告已经是第二次搬,路线也比较熟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侵权责任法对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做出了新的解释,依照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之司法适用原则,本案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
  根据以上5条说明,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何况事发后我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迅速带原告到医院检查、治疗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000元,我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你觉得在这次案件中,我有责任吗?有的话应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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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9 14:24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3-30 11:46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处理。你承担部分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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