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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问题

河南-平顶山 03-29 19:09  悬赏 0  发布者:biyue 给我留言  回答:(3)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父亲原为一国有企业职工,99年因公伤亡,当时母亲40岁,公司根据规定给了一次性补偿金,并提供母亲、我及弟弟的抚恤金,并且对此相关内容签有协议,另外口头协议在我和弟弟上学期间一直提供抚恤金,但到18岁我和弟弟上大学期间都停止了发放,母亲的抚恤金也于2005年停止,公司给与答复是到55岁再继续发,但现在已到了55岁,公司又说按现在的有关文件规定事发时不满55不予发放,由于领导的变换,以前签的协议作废,为此母亲非常难过,想咨询一下有没有解决办法,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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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9 20:46
建议拿着相关协议等材料面询当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3-29 23:40
你好:依法信访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3-30 10:42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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