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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浙江-金华 04-04 14:22  悬赏 0  发布者:徐静涛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家浙江金华的建筑集团公司的职员,去年被派到青海分公司,负责出纳及公章保管工作。

2009年6月吴某以个人的名义从集团公司借了一笔350万借款,并以每季度157500元的利息交予集团公司。然后把这笔借款用于青海分公司其中一个工程项目中。到了2013年借款到期,集团公司向他催要借款,如不按期还款将他之前抵押在集团公司房产没收了。可是吴某在年前来我青海分公司结算所得工程款时列了一份对账单,并让我青海分公司的会计在此对账单上签字了,而他趁会计不在之际让负责保管公章的我让我在此对账单上帮他盖章。而我因为看到有会计的签字就认为没什么问题,就直接给他盖了这个章。现在他把这份盖了公章的单子给集团公司,因为在此对账单上他把工程所得减去了他的那笔借款及其他费用最后得出他最后所得3019105.28元。分公司经理虽然没有在这对账单上签字,但他依此对帐单付给了吴某30万元。并依此为依据说他的借款由青海分公司代为还清。而就是因为有了这份盖了青海分公司的公章的单子集团公司无法向他个人催讨这笔借款,而必须向下属青海分公司催讨。而青海分公司负责人认为我盖的这个公章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依此为由不肯把这笔借款还给集团公司。

我在2013.2.18向集团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当时公司领导已经同意,但是要等交接人员做完交接手续之后让我离开。但是现在由于这笔借款集团公司认为我该承担向青海分公司催讨这笔借款的责任,顾不然我离职。若我没有把这笔借款讨要回来就离职就要将我送交司法部门,告我挪用公款。

因此我在此向律师咨询我如果现在没有把借款要回来就离职,是否会被集团公司所告。我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我个人觉得这挪用公款之罪是不成立的,理由:
一、 我是2012年3月进的青海分公司,距今为止我经手的钱都是经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付的,那样在这个实际的账目上就可以看出没有任何挪用公款的证据。
二、 这笔借款是吴某2009年6月份从集团公司借来投入分公司的,而从这笔借款计息开始集团公司每季度就把这笔借款的利息单邮寄给青海分公司,而青海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利息催讨单上交吴某这笔借款的利息。从这一点上看吴某所列对账单上的关于这笔借款利息的情况是真实的。
三、 吴某的借款从每季度的利息催款单上写着借款开始是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后延展至2010年10月。而到2013年集团公司因我盖章这件事才一直催讨这笔借款。实际上这笔借款早就到期了呀
四、 分公司账上只有吴某把这笔钱投入分公司的记录,并没有把这笔钱返还吴某的记录,说明这笔钱吴某确实是用于青海分公司的。
五、 分公司经理根据吴某的对账单,付给了吴某30万元,虽然分公司经理不肯承认这份对账单,那他这一付款行为是不是间接认同了这一对账单。
故此可以说明对账单上的关于借款部分的情况是属实的,那我盖这个章的责任是不是还不能构成说我挪用公款罪。请律师看看我分析的是否正确,能不能据此向集团公司去争论,因为我咨询的目的就是明确我的责任,向集团公司去争取我在合法的情况下顺利离职。在此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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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0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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