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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

山东 04-08 20:45  悬赏 0  发布者:gh0430 给我留言  回答:(1)
是这样我们集体企业正在改制。现在公司内部对于成立筹委会的成立办法分歧很大。请问公司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关于集体企业改制筹委会组建的规定。集体企业筹委会的组建,必须是民主选举吗?公司党委推荐组成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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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8 21:01
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如果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以股东的合意为主,需要大家对筹委会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对筹委会进行民主选举,又出资最多的人来设立筹委会即可。另外,要看一下你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章程,对企业的改制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还有,集体企业改制,应该由你们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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