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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我签订合同内容怎样维权

湖南-湘潭 04-13 18:10  悬赏 10  发布者:G52125……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2012年正1月25日和售楼方签订了合同(一手房),当时就已付全款。合同上注明2012年3月30日内交房使用,售楼方在交房使用后一年内代办好房、地产权证,将权属手续交与买受人。但售楼方至今都未和我签过其他事项,只给了我一个钥匙,请问按我签订合同内容怎样维权?交个钥匙算交房了吗?可否要求退房和索赔?

以下是本人签订的一些合同内容;请帮忙耐心看一下,谢谢!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岀卖人以转让的方式取得位于农贸市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六千现百九拾五平方,吞划用途为农贸市场,使用年限按国家政策而定。  
岀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农贸市场综合楼(由于该项且是政府的民生工程,建设及售房相关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再补办)。
第七条 交付期限
岀卖人应当在2012年3月30日前,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遭遇不可抗力,且岀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岀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八条 岀卖逾期交房的违约责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岀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业门面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本合同第七条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岀卖人按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门面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之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岀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起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八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岀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岀卖人应当该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并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岀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岀卖人保证销售的商业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岀卖人原因,权属手续水电开户、契税等费用由买卖人承担,如因岀卖人责任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岀卖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二条
岀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代办好房、地产权证,将权属手续交与买受人。权属手续、水电开户、契税等由买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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