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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否有效要履行,是否已经解除了?

广东-广州 04-21 10:14  悬赏 50  发布者:sun012…… 给我留言  回答:(10)
是否有效要履行
协 议 书        甲方:魏杰(广州市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谢强 一、甲方于2010年1月25日因购买原广州市东莆大道地块22138平方米,向谢强借款人民币700万元,该款以甲方魏杰名义通过投标形式投得该地块,用于广州市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甲方收款后与陈俊合股成立广州市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议,乙方愿意以1100万元现金购买甲方位于广州市东莆大道地块221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原乙方借贷给甲方400万元作购买地价款用,利息不再另计给乙方,而乙方余下400万元的购地款应在甲方办理好乙方名下,由乙方指定公司法人代表为谢荣占股份为60﹪,谢强占股份为40﹪,于第二天必须一次性全额交付余下400万元现金给甲方个人名下,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涉及任何的抵押、质押或担保,否则由此所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交付给乙方有关公司资料,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公司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补付给对方。 三、甲乙双方完成交易后,关于乙方的地块变更性质及相关房地产开发的手续,甲方予以全力协助,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归属乙方支付。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四、该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原在广州市东圃公证处签注的借款协议,声明作废。         协议一式贰份,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问题补充:
谢强发份解除协议书通书到魏杰。    魏杰收到解除通知书后书面回复不同意解除。6个月后谢强又要求按协议书履行。
问题补充:
谢强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此协议书,庭审中明确表态不要此土地,因其是公共设施用地,没价值,说他的合作拍档谢荣了解到此土地使用用途为公共用地,不是商住用地,因此不同意此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导致未能履行合同。但魏杰也在庭审中不同意解除协议书,要求履行合同。最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结束庭审,后来谢强撤诉。过了6个月谢强以此协议书起诉要求日丰公司名下土地过户到谢强个人名下,法院受理了谢强的诉讼请求,最后依据此协议书判决日丰公司名下土地22138平方米使用权过户到谢强个人名下,并规定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请问法院为何可以支持谢强的诉讼请求?依据什么直接处分土地权使用
?政府已经批复同意变更为商住建设用地批文,法院仍然以此协议书价格成交?还是直接过到谢强个人名下?

第一次案由定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后又起诉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后开庭又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份协议书定性后有这么多的案由可以认定的吗??法院有依据此协议书可以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吗?依据此做出判决日丰公司名下土地22138平方米过户到谢强个人名下。不认下日丰公司后期为此土地投入设计与钻探和规划申请批复为好了土地变更为商住建设用地的程序与投入。直接处理土地到谢强个人名下。

上诉的依据与论点?是否此协议书还是有效?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处分土地使用权?
国家法律法条有没对公共基础用地使用权规定不能以此方式协议转让?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国家是否规定不能直接转让要经过招拍挂程序?
此协议书有没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管理性强制规定?公司法股份转让土地法的法律?
政府批文指出同意变更,依法解除此地查封后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商住建设用地。此时协议内容有效?还要履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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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1 10:56
没有违法内容则有效,双方都应当各自履行合同义务,
回复时间: 2013-04-19 09:25
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则有效,双方都应当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4-19 10:05
1,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也没有违法内容,只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就有效,而谢虽然曾经发解除通知书给魏,但魏并没有同意,合同并没有因协商一致解除,所以继续有效,双方应当在合同期内将合同履行完毕。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我的补充: 2013-04-19 10:07
2,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
既然合同有效,未到期前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否则属于违约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 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
我的补充: 2013-04-20 07:46
3,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的补充: 2013-04-22 09:46
1,请问法院为何可以支持谢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是否支持谢的请求是法官根据案件细节和证据情况及庭审过程作出的判断,法院也有这个权力决定是否支持原被告诉讼请求,你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2,依据什么直接处分土地权使用?
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你可以查看判决书,上面会有注明,我们律师看不到判决,不知道当时的法官所用依据是什么。
3,政府已经批复同意变更为商住建设用地批文,法院仍然以此协议书价格成交?还是直接过到谢强个人名下?
这个也要以判决结果为准,你去看判决书就知道了。
4,上诉的依据与论点?
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上诉,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否定一审判决即可,根据你实际需要确定。
5,是否此协议书还是有效?
原来答复过,本协议是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确实有效的,没有问题,没有重复回答的必要了。
6,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处分土地使用权?
当然,只要判决作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可直接处分,法院有这个权力。
7,国家法律法条有没对公共基础用地使用权规定不能以此方式协议转让?
没有这样的规定。
8,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国家是否规定不能直接转让要经过招拍挂程序?
一般都要经过招拍挂,但当地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9,此协议书有没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管理性强制规定?
根据你描述的协议内容,没有违法情况。
10,公司法股份转让土地法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1,此时协议内容有效?还要履行协议书?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土地用途需要经过审批,既然政府审批已经通过了,那么更改有效,协议内容也不违法,双方都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书,应当履行,否则拒绝履行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4-19 11:04
你好,经过阅读,我的观点是谢强发送解除的要约,因魏杰没同意,所以双方没能解除原来的协议,没有解除就应当履行,所以,谢强要求按协议书履行是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3-04-19 15:32
应继续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4-19 16:04
您好,结合您的介绍,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的补充: 2013-04-19 16:08
根据您介绍的案情来看,该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为有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只能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为理由来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四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应不存在这几种情况,故协议不因为谢强单方面的主张而解除。
而且,因为魏杰书面回复不同意解除,则不符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

故该协议书仍然是有效的,目前并没有解除。
我的补充: 2013-04-19 16:10
虽然合同并没有解除,但是否继续履行,或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继续履行,则要结合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事实上已经超过履行期限,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重新依据前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主张解除合同,但这必须有一个新的程序,而不是说合同当然解除
我的补充: 2013-04-19 16:12
不知道您现在到底是哪一方,以及您想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为了不同的目的,是可以采取不同的对策的。
若还有疑问,可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20 11:30
应当继续履行。因涉案金额较大,是否出现不可能继续履行的新情况?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4-20 17:51
应继续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3-04-21 09:16
国有土地可以转让的,程序上有限制,最近本律师都办过一块土地拍卖给个人。
但是谢强发份解除协议书通书到魏杰,解除到达时就生效了,不应再履行。
乙方的付出和投人可以反诉要求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4-21 10:38
哪些律师说那么多有什么用!没说到重点。
回复时间: 2013-04-21 18:13
必须要综合分析全案的证据情况,仅凭借上述陈述很难判断,有需要可以和本律师联系,本律师可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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