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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

广东-惠州 04-13 07:4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7)
您好,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开发商在今年3月30日发出了收房通知书,并自称受疫情影响,违约交房时间为27天。请问受疫情影响的未开工时间应如何确定,开发商这算不算违约?另外开发商予以物业费抵交违约金是否合法?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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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04-13 07:50
已经很好了,你想要什么结果呢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8363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4-13 08:13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698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4-13 10:54
可以找主管部门解决
回复时间: 2021-04-13 22:36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21-04-13 07:55
疫情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物业费抵扣违约金也是和谐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回复时间: 2021-04-13 09:46
建议你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再起诉解决。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21-04-13 11:27
疫情原因适当延后,很有可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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