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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诈骗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索赔主体界定

四川-成都 04-28 10:12  悬赏 0  发布者:ck1704 给我留言  回答:(6)
乙利用伪造假企业资质、私刻企业公章、伪造身份证等手段在甲处承包了施工劳务工程(该项目为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因甲方有内部人员担保故甲方未对相关资质信息认真审核。乙中标后,将该项目劳务以虚假的大工作量为诱饵重复分包给了丙、丁,其中丙被乙委托的戊骗取了10万的工程信息费。在项目施工一个月时丁发现自己和乙签订合同书乙提供的是假身份证,及时告知了丙,二人发现乙提供的总工作量也是虚假的,实际工作量只是总工作量的十分之一,真实工作量产生的产值还不够支付机械的进出场费,双方损失合计近200万,遂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在调查中发现,乙和甲订立的大合同也是不合法的,在传唤相关违法人员、收缴私刻公章及相关伪造资料3日后,对丙丁两人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问: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否合理?2、甲、乙、丙、丁、戊在该案件中分别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该案件中的实际损失人该找谁承担损失?4、如乙无力承担可否诉讼甲?
请法律专家予以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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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8 10:15
你好,请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28 10:20
你的问题较为复杂,建议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28 10:31
你好!建议带上资料来所面谈,这样我们才可以帮助你。
回复时间: 2013-04-28 12:01
你好,建议带上所有资料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4-29 06:20
可以具体联系。
回复时间: 2013-04-29 10:34
问题较复杂,涉及合同诈骗罪,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经侦部门立案,主要责任人在乙但甲要承担一定责任,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建议带齐资料来所面谈,由律师出具具体法律方案及维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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