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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湖北-黄石 05-01 07:08  悬赏 0  发布者:ailili……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2003年与一台湾人结婚,去过一次台湾回来后就再也没与他联系了,2005年台湾法院寄了一份到庭传达书(他起诉离婚)到我的户口所在地,当时我人在外地,过了很久才看到这份传达书。
  请问:1.现在我们的婚姻状况是什么样的?2.我想再婚应该怎么做?要提供哪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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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48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1 08:47
与台湾法院核实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1 10:25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回复时间: 2013-05-01 07:53
你可以聘请律师国内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3-05-01 10:22
与法院联系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5-01 11:19
台湾法院的判决书不能直接在大陆生效,如适用需经一定的程序。反之,你也可以在大陆起诉离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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